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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1 14:22:06| 人氣63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五十一章 等一個人入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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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
正確的說,
是十個小時後,
我將走入地院,走進法庭。
我不知道,我該當個演員?還是當個辯護人?
先是一個月前,法院來了一張傳票。
有兩個未滿二十歲年輕人因為無聊上網而結識。
大家認識後,因為都缺錢,
索性相約搶超商。
四個人兩部車、一把玩具槍、一把藍波刀,
一晚搶了兩家,每人分得數千。
被告落網後,坦承所有犯罪,店員也出面指認。
檢察官迅速依法起訴強盜罪,
起訴後,我是義務辯護律師。
首次的見面,是在看守所裡。
其實在所內的被告,人人理個大光頭,
看不出長相凶惡還是淳樸。
經過交談後,被告表示其實另外還犯有搶案,
前兩天警察局有借提,
他們也都認了。
問清楚後,得知除了本案這兩件外,
他們另外還搶過五家。
所以第一次的開庭,我只向法官表示,
被告另外涉嫌他案,希望等到檢方移送併案後,再一併表示意見。
(註:同一被告,有其它案件時,可以移送併案辦理。有時這對被告來說,反而有利。舉例來說,這個案件是強盜,可能判處七年徒刑,若是等到其他五件搶案移送,還是只有一個強盜罪,最多依法論以連續犯,加重一半刑期,判處十年半;但是若沒有併案,本件可能判七年,到時另案再判七年,加一加,刑期會長達十幾年)
法官也表示同意。
很快的兩周後,法院又來一張傳票,通知某月某日要辯論了。
我嚇了一大跳,怎會這麼快啊?
其他五件搶案呢?已經併案了嗎?
起碼新的案情部份,也該再開個一次庭,問問被告認不認罪吧。
匆匆趕到閱卷室,
調出新的案情部份卷宗資料。
仔細研讀後,發現另外五件搶案。
都是在同一晚發生。
有地點、有指證、有搶劫時間。
當然,還有被告的自白認罪。
不過,我想一般人,都會覺的。有疑問………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用地名來表示。
如果你對大台北地區夠熟,你會知道台北縣與台北市的距離,
有近有遠。
譬如說台北縣的新店與台北市的景美、木柵,
僅僅是一橋之隔,
你有可能在五分鐘前,人在台北縣,
五分鐘後已經到了台北市。
但是相同的,如果你人是在台北縣的烏來,
很難想像有什麼交通工具,
可以讓你十分鐘內,到達台北市的任何地方。
這件案件,神奇之處在於被告一晚連搶五家超商,
第一家、第二家都在台南縣某一偏遠鄉鎮,
兩件搶案的時間,也間隔約計十五分鐘,
所以算是很合理。
問題是第三家被搶的超商,是在台南市。
而第二件與第三件搶案時間間隔,
其實不到十分鐘。
以被告作案工具輕型機車而言,
很難想見十分鐘內,先是脫逃第二家搶案現場,
然後無預警的沿路尋找作案目標,
跑到第三家台南市超商。
注意喔,十分鐘耶!
那個距離,大概是台北縣樹林到台北市中正紀念堂吧,
你覺得可能嘛?
我也曾經疑問過,是不是第三家超商店員
記錯搶案時間,
但是很可惜的,答案是不可能。
因為前兩件搶案結束時間,約在凌晨二點五十五分,
有警察局報案三連單可以為證。
第三件搶案發生在凌晨三點零一分,
有超商監視錄影為證。
除非你說監視器設定時間有誤。
但是,另外一個重要理由,
第四件、第五件搶案,
又是發生在台南縣 (搶案順序依序為:南縣、南縣、南市、南縣、南縣)
而且第四、第五件搶案與第三件搶案時間間隔,
又是神奇的十分鐘。
即使是凌晨車少,
即使是F1的車手舒馬克,
我覺的都很難從A現場趕到 B現場。
所以合理懷疑是,被告等人多『揹』了第三件搶案。
那我該怎辦呢?
被告真的多認了嗎?
我不敢確定。
其他人(檢警..)難道沒發現這個大問號嗎?
我不敢確定。
只是最讓我猶豫不決的一點,
就是上面說過的連續犯罪問題。
如果真如我所料,
被告多承認了一條搶案,
那七件搶案論以一罪,
加重二分之一 可能是十年上下刑期。
但是如果第三件搶案,
證明是誤會,
很可能後面第三、四、五件搶案,
會被發回重新偵查。
漫長的偵查結果,
可能第一、 二件搶案,被告已經被判決。
到時新的搶案,另行起訴審理,
被告很可能又被判一次罪。
整個刑期來說,對於被告反而更不利。
剩下五個小時了,
明天,在法庭上,
我該當演員,還是辯護人呢?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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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圖文創作(詩詞、散文、小說、懷舊、插畫)

yuju
然後呢
2009-06-27 22:55:2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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