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澀的砂吹痛臉龐的感覺 像父親的責罵 母親的哭泣
永遠難忘記 年少的我喜歡一個人在海邊 捲起褲管 光著腳丫採在沙灘上……)
從我執業開始 印象中只有在一次開庭時
當眾被法官 以摔卷的方式 汙辱
不過 我不怪他 或許法官修養不足
但起因是 這件案件 我們提出上訴
實在是 太沒有理由
除此之外 不論是在煙霧瀰漫的警局 陪同作筆錄
或者是 戒備森嚴的調查站陪訊
不管面對如郎似虎的當事人 或者機車 難搞的條子
我幾乎沒有吃過虧
原因無他 互相尊重 以及堅決的態度主張權利
畢竟大家各有各的角色扮演
沒有對立的必要
只是我 還是吃虧了 虧的很冤
虧的很嘔
虧的我想起了高中時 心情不好就會唱的
這一首 鄭智化的 「水手」
我自認是挺有正義感的人
所以執行業務之餘(或者說看棒球之餘)
還是有參加一些公益性的活動
參加一些服務性質團體 提供一些個人所長
幫助一些値得幫助的人
那一天 某公益性質團體 詢問我接辦一個案件的意願
因為時間非常急迫
顧不得近日被一件醫療案件纏身
我還是答應了 並且迅速約了當事人來所
當事人是一個高挑大陸籍新娘
來台結婚 定居 已經三年(基本上可以排除假結婚來台)
不過當事人 因為 今年年初 某件事情
被地檢署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傳喚
這個罪名是很罕見的 一開始我還以為她是什麼「長江一號」的間諜事件
釐清案情後 才發覺 我大概是想太多了
原來今年年初 有一團大陸旅行觀光團來台
其中幾位團員一到台灣
迅速脫離旅行社掌握 然後行蹤不明
顯然是有計畫性脱隊 來台另有目的
其中四名脱隊人士 迅速聯繫了我的當事人
並且前來與我家當事人會合
當事人幫他們找了租屋處
接著數周後 該數名大陸籍人士被舉發查獲非法打工
矛頭直指 我家當事人 警局迅速傳喚……
當事人強烈主張 她真的只是單純幫朋友忙
該四名大陸籍人士她完全不認識
只因旅行團有人脱隊當日 她一位大陸籍友人打電話給當事人
說是有幾位大陸朋友來台 找不到地方住
請她暫時找一個落腳之處
朋友來電不久
在台脱隊人士迅速聯繫
接著相約車站 然後幫忙找住的地方
她只知道大陸的朋友保證 這幾個人絕對是合法來台
沒想到 因此 被警方、 被地檢署傳喚
上述案情 她再某公益團體申請扶助時 如此主張
在事務所跟我討論案情時 也是如此主張
沒想到第二日一開庭
檢察官除了傳喚 我家當事人外
另外傳訊該四名大陸脱隊人士
該四名大陸人士指證歷歷
我家當事人不僅幫助找租屋的地方
並且仲介工作 带四個人到工作地方……
這一段隱瞞的案情 讓我當場傻眼
其實先前和當事人討論案情時
隱隱覺得她的說辭 漏洞很多
例如 她應該明知 即使是觀光名義來台
怎會需要租屋?
還有她自承 每日送日用品至大陸人士租屋處
(難道這些人見不得光?不能自己出來買東西?)
(該公益團體扶助案件 還需要有財產不足的要件
但觀其打扮穿著 實在不像沒錢請律師的人)
法庭上 證人指證歷歷
檢方問被告(我家當事人)有何意見?
被告一再表示 此乃四個大陸人士一面之詞
不足採信
檢方再一次詢問證人 證人明確表示就是她 就是她
反正我們來台後 就是有人指示跟她連絡
就是她带我們到住的地方 带我們到工作的地方
證人表示為了來台 每個人都湊了三萬塊人民幣
沒想到 只工作了十幾天 就被舉發
現在已經押了三個多月 分明是被仲介騙了
被告仍在抗辯 表示絕無此事
檢方不悅的表示 證據如此明確
如果被告還是堅持 那只有依法起訴 求處重罪
其實台下的我 甚為尷尬
因為 我所扮演角色 是一個類似公益團體的律師
竟是扶助如此案件???
(你用民族主義想想 就是用台灣人民訥的稅金請律師
去幫一個來台灣犯罪的大陸籍新娘)
眼看檢方臉上怒色越來越重
甚至很有可能今天就結案 起訴
雖然我也很氣這個當事人對案情 有所隱瞞
但是基於維護她的利益
我站起來打斷檢方的話 要求是不是今天就此為止?
讓我跟被告談一談 是否有認罪可能?
檢方表示許可 並且要我勸一勸 被告
開庭結束後 被告私下才偷偷承認
她是有带四名大陸人去上工 不過這也是大陸的朋友
要求幫忙 她承認先前隱瞞了這一段
而且一直強調自己不懂台灣法律等等
我奈著性子 跟被告解釋一遍今天的情形
並且告訴被告 你有隱瞞
現在情形下 如果你還是矢口否認
檢方很可能求處重罪
她一直問我 真的不能無罪嘛?
請我教她怎樣講檢察官才會相信?
我怒氣更甚 不過還是告訴她 實話實說比較好
(難道還要我教你怎樣騙檢察官嘛?)
請她考慮考慮吧
當晚 被告來電 問我認罪之後結果會如何?
能不能私下跟檢方 類似 橋一橋之類?
說實話 我很火大了 我甚至考慮是否請該公益團體
取消扶助這一個案件
我只是告訴她 要認罪 要協商 請在法庭上
私下橋 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
這種事我不幹…………………
沒想到 被告下手比我快 我都還沒連絡公益團體
第二天 被告去電公益團體 要求換律師
但是不肯說出原因
第三天 傳出被告向公益團體表示 扶助律師(就是我啦)
疑似私下跟她要錢(註:扶助案件,是由公益團體支付酬金
這是政府經費 比一般律師金額少一半以上吧。扶助律師不得再向申請人收受任何
金錢)
第四天 被告自行找了律師 向公益團體申請取消扶助……
接著 公益團體告訴我 這個案件已經撤回了…
其實我非常灰心
甚至懷疑自己是否還要參加公益團體的扶助行列?
首先 該團體自己審核案件不明 被申請人欺騙
接著 法庭上的供述 已經證明申請人說謊
公益團體沒有任何自省或者責難申請人的動作嘛?
(畢竟她浪費了你 我 繳的 稅金)
看著申請人用律師疑似私下收錢的不實指控
你們不會幫你們自己的律師說一句公道話嘛?
這是有關律師名節 操守的 重要指控?
不論 有或沒有
真的都不應該不聞不問
就讓申請人用這種鳥理由撤回申請
我可以很大聲的說
今天是你們審核錯誤 被我發現
並且迅速告知
你們竟然漠視這種傷害個人名譽的指控
當你家的義務律師 何其無辜啊……
我只能像自己做錯事一般 寫個狀紙
向地檢署解除委任 向鑽回自己洞裡的老鼠一樣…
(他說風雨中 這點痛算什麼 擦乾淚
不要怕 至少我們還有夢 他說風雨中 這點痛算什麼
擦乾淚 不要問 為什麼………)
我大概還有夢吧 我大概還覺得公益 義務 工作
値得作吧
我大概還是會在法律服務時 力勸詢問的當事人盡量不要打官司吧
我大概還會跟來事務所找我的當事人說
打不贏 不要亂告 告一個爽 浪費錢吧
只是 我不知道 我還會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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