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這個故事很悲傷
心情不好的人 先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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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吹 輕輕送 人生路 你就走)
現在回憶起來 仍舊有如一場惡夢
當時的我 出道資歷尚淺 真的不適合接這個案子
結果就是 留下至今律師生涯 最大的遺憾
一天下午 不認識的當事人 來事務所指名找我
來者是一個滿臉愁苦的中年媽媽
拿著滿滿的刑事 民事判決書等等資料
一看完刑事判決內容 我的心一沉
中年媽媽未滿二十的兒子 被人殺害 棄屍
兇手一共有好幾名 其中幾人已經坦承不諱
不過幾名少年犯 並不承認一起殺人
所以第一審時 只判了幫助殺人 刑期分別是兩年到三年
媽媽淚眼婆娑指出 其實那幾個少年犯
才是將兒子約出的主要兇手
因為一審判決只是幫助殺人
所以附帶民事求償部分 因為被認定殺人不成立
所以不須賠償
現在擺在眼前的 是民事必須上訴求償
刑事必須請檢方上訴 要求改判共同殺人
只是民事部份如果要上訴 先得繳納龐大裁判費
家屬無力負擔
至於刑事部份 到是可以提起上訴
不過上訴的結果如何 實在難料……
提出上訴了 不過果如預期 有很大的難度
原因在於 刑事訴訟法將要修正了
在修法以前 告訴代理人多半可以到庭表達意見
基本上 從事的是檢察官的工作
而檢察官 通常只是在最後一次審理庭時到場
然後只簡短說上一句:「請依法判決」
原因在於舊法時期 並沒有強制檢察官全程蒞庭
這個案件上訴時 即將遇上新舊法的交接
所以一開始幾次開庭 法官還會發傳票給告訴代理人
(就是我) 讓我具狀 讓我傳訊證人
證明這幾位少年被告 當晚的確將被害人約出去
有被害人在家的親友可以作證(親友還力勸被害人那麼晚了別出門)
只是開了兩次庭期後 新法施行了
從第三次庭期後 我只能自己打聽何時開庭
或者有任何意見表達 必須透過檢察官
說句好笑的話 新法施行之初前兩個月
法院原本常常客滿的停車場 總是稀稀疏疏
原因無它 聽說幾乎每一個刑事庭的法官
都不太敢開庭 因為不熟悉新的交互詰問制度
所以庭期訂的很少 律師很少開庭
停車格自然空蕩蕩
這個案件在高等法院上訴後
在我自己開的兩次庭時 就覺得很不妙
因為本案分案到的受命法官
基本上 已經是待退狀態
講的不客氣一點 這種股別的法官 就叫駁回股
就是不管如何上訴 怎樣主張
法官最終還是駁回上訴 將原審判決書再抄一遍
因為法官懶的審案 其實也退化的差不多了
開庭 傳證人 都是虛應故事 最後還是草草結掉案件
上訴的人不服氣的話 再去上訴最高法院吧
這種法官 基本上 等著年資到 退休養老
我遇上的法官 大概可以算 養老院院長吧…
儘管前兩次庭我一次表示 被告二人不可能只是單純幫助
一定有共同殺人棄屍 希望法官可以當庭表示意見
但是 法官的意見呢?
(默默的你確不肯說 只是低頭尋找一種解脫……)
面對心急如焚的家屬 我只能好言安慰
如果到時候 新的制度實施了 希望可以換一個很悍的檢察官
我知道 高檢署 有幾個很強勢的檢察官
這大概是我們 最後一絲希望了…………
九月一日 新制實施
依照新法 不再傳喚 告訴代理人的律師了
幾次家屬來電 詢問我開庭進度
我連開庭的日期都不知道 也沒有閱卷的權利
只有打電話 詢問書記官 請書記官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日期
然後 坐在後面旁聽
只是 我期待很久的強勢檢察官 並不強勢
而且可以看的出 檢座不知道是不熟悉新的制度
還是………(不願揣測)
竟然當庭告訴我 不要再要求傳新的證人了
檢察官表示依照原本的證據應該就夠了
被告的律師 則一再企圖幫被告 脫罪
希望可以從第一審的幫助殺人 兩年刑期
减的更輕………
家屬的淚水 無為而治的檢察官 待退的法官
狡訐的被告律師 剛剛出道的菜鳥代理人
全部的人都不了解的交互詰問新制………………
一年後 高院判決了
被告從第一審的幫助殺人 兩年刑期
改判了
改判成 只有幫忙處理被害人屍體
單純的 毀損屍體罪
刑期六個月 可以易科罰金………
(逝去的年代已經變成傷害 我也更加熟悉許多無奈
不願意看見你朦朧淚眼 我就變成那晚風……)
查知判決結果 我不知道如何面對家屬………
從此之後 我不再接告訴代理的案件了
我不再碰 殺人的案件了(除非是老闆硬要我辦)
那種壓力 那種不管是你的當事人 可能判死刑
或者是你要求將別人判死刑的壓力
我無法承受
我忘不了 那幾天 我是怎麼躲家屬詢問判決結果的電話
我是怎麼解釋給她們聽 我真的無計可施
我又是如何讓那個滿眼是淚水的媽媽 走出事務所
……………………………………………………………..
兩年後 我到地院開庭
在地院旁邊 正有施工的工程
停好車子 正要轉身進法院時 一眼看見
對面工地 當年那個家屬媽媽 正在挑土施工
(我知道被害人一家人都是在工地討生活)
我很想問問 最後上訴結果如何(註:家屬對於判決結果當然不服,還是上訴,止
市我沒有勇氣再接辦了)
想了一想 我匆匆轉身 逃難似的躲進法院
因為 我害怕知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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