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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3 00:12:29|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五十九章 等一個人告訴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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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件案子

至今仍然縈繞在我腦海中

一位中年騎機車婦女

在省道上不幸被一台快速自小客車撞倒在地

婦女尚未爬起

天色昏暗中 第二台小客車

快速通過輾斃婦女

第二台小客車經過肇事現場後

並未下車停留

反而是到前方一百多公尺處一家檳榔攤(駕駛與老闆熟識)

泡茶 聊天

直到數小時後 遭到警方逮捕

第二台車駕駛堅稱沒有撞到人

否則一定會下車查看

而且如果自知撞到人

怎可能還在肇事現場附近逗留

等著警方逮捕?

無奈現場有兩名目擊證人

證實是第二台車輾過被害人

而且是後警方有察覺

小客車駕駛雖然一直逗留在檳榔攤內

但是檳榔攤老闆 曾經數次跑到肇事現場

好像是在替誰觀察情況

基於證人的強力指證

檢方依法起訴肇事逃逸

問題來了

依照現場的血肉糢糊 甚至被害人的安全帽

整頂帽子都被撞凹 (註:安全帽在第一台車肇事時,已經脫落在馬路上,所以第

二台車是先後輾過安全帽及被害人)

不過依照鑑定報告

第二台車底盤 竟然一點毛髮 血跡反應

甚至連安全帽油漆痕跡都沒有

這顯然和證人所說的完全不符合

第一審的法官 採信證人的證詞

判決被告有罪

到了第二審 案件跑到我的手上

說穿了 在人證和物證完全矛盾的情形下

只能說服法官採信物證

因為人證畢竟有可能記錯

但是 不能提合理解釋的話

法官未必會變更一審判決

況且前面所述被告事後心虛的態度

也令人疑惑

這個案子是老闆直接把卷宗丟給我

我並沒有見過被告

無法對當事人使用「望 聞 問 切」的面詢法

只能從浩瀚卷宗裡

找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看過證人幾次筆錄 我相信證人確實目睹有汽車輾過被害人

這是無法捏照的

不過鑑定人員也在原審清楚作證

被告的汽車 的確 沒有經過清洗

汽車底盤 一點 證物痕跡都沒有

我在狀紙中 提出了一項看法

就是當時一切發生太快

證人首先目睹 機車騎士被撞飛

接著 又目賭有汽車輾過被害人

不過在兩次目睹中間

或者 還有一部汽車經過

換句話說 一共三部汽車經過

第一台 撞倒被害人

第二台(被告的車)開過馬路 沒有撞到任何東西

第三台 輾過被害人以及安全帽

但是由於證人過於驚恐

所以 只記得第一 和第二台車

加上天色昏暗 事發突然

所以 誤將第二台車顏色

記成肇事車輛顏色

這已經是我 所能提出最合理的解釋了

奈何高院法官依舊不採信

還是認定被告有罪

(我的想法是 被告自己也不確定 到底有沒有撞到人

所以才請檳榔攤老闆幫忙查看)

事實真相如何

現在依舊是一個謎

只是案件敗訴後

被告又去找了第三家律師事務所

所以 最後如何定案

真相又是如何

想到的人 請告訴我吧



台長: 老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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