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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11:28:12| 人氣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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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凡當年8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完成為要件。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1029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在今年111日地價稅開徵前雖已將土地移轉他人,仍為102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3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而拍賣案件拍定人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02831日以前者,則102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為拍定人,如在10291日以後領得者,則102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或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自行分算地價稅,則為私權行為,稅捐機關不因此而分別開立稅單,仍必須以8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台長: Ev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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