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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9 20:17:34| 人氣5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客代繳補充保費 視為房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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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代繳補充保費 視為房東收入 來源經濟日報 

 

   房客代房東繳交租金應納的補充健保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費不得轉嫁,若含在租金之內由房客「代繳」時,代繳的補充保費等相關稅費,亦等同是房東的租金收入,房東需申報繳稅。

  國稅局近日啟動租金查稅行動,發現有房東將原屬自身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等,轉由房客負擔,國稅局說,這類轉嫁由房客負擔的稅負,應改列為房東的租金收入課稅。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5,000元者,應按規定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台北國稅局指出,承租人(房客)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的應繳金額時,在計算出租人(房東)的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將承租人負擔的稅費金額計入租金給付總額,一併辦理扣繳;房東則需就全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甲向乙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甲每月給付房東乙6萬元,甲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2%的補充保險費。

  甲在扣繳乙的租金所得稅時,扣繳基準並非6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68,181元,即60,000元÷88%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68,181元。扣繳稅款為68,181元×10%6,818元;補充保險費為68,181元×2%1,363元。房東應申報的每月租金也應以68,181為準。

  台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承租人因履行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實際即屬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

 

台長: ezlok-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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