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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6 23:46:56| 人氣9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押金多少合理?如果超過可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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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多少合理?如果超過可以如何處理?

    房東於簽訂契約時向承租人收取押金,押金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

    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若有積欠房租,除非租賃契約另有約定或是房東表示同意,否則承租人無權向房東主張以押金來抵償。但是「超過法定上限之押金部分」及「押金之利息」,依照土地法之規定承租人卻是可以依法要求抵償租金的。

    也就是說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之總額,已經交付給房東者,如果超過此限額,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但押金契約,仍成立生效,並不會因超額而無效。承租人請求抵付時,建議應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聲明抵付租金;不能以「拒繳」該額度租金作為消極抵制方式,以避免有「欠租」之違約情事發生。

    所以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用以擔保支付租金為目的,關於押金民法雖未明文規定。但是押金的擔保範圍包括租金,欠租之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債務,至於押金數額亦得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如果超過二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的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台長: ezlok-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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