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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2 08:40:14| 人氣6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所得稅法24條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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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24條立法理由

第二十四條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立法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七號解釋,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客體,應以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方符租稅法律主義。有關營利事業應將帳載逾一定時效仍未給付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已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客體,應予明定課稅依據,以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所以特別增訂這項:"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目的是為了正確的計算營利事業之損益,已達到公平課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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