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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18:02:48| 人氣2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第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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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五條"(修正時間:民國100年1月)

原條文:
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二、貨物自前款但書所列之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修正後條文: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進口:
  一、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
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二、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why:

1.以目前來說"保稅區""不限"於:
(a)加工出口區
(b)科學工業園區

(c)海關管理的
(1)保稅工廠
(2)保稅倉庫

(d)農業科技園區
(e)自由貿易港區
(f)物流中心等

2.貨物從"國外"進入"保稅區"者,如果"申請保稅"
----即以"原貨加工再行出口"為"目的",所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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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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