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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09:08:14| 人氣1,9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聽說規定每筆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者,不能使用現金支付,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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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規定每筆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者,不能使用現金支付,為什麼?(§9) 白話文說,如果可以隨意支配現金的話,那麼就會容易造成一些弊端(例如某人把現金推滿整間房間...)依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經濟部也在民國84.10.28商222667號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1.1起實施」所以,你說的很正確,政府立法目的係為節約商業上現金授受的時間、避免錯誤及危險產生,以保存交易軌跡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才會有此規定。為避免現金被搶或被侵占,並保存交易軌跡、防止洗錢,還是依規定使用適當的支付工具,既合法又安全,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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