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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3 11:47:49| 人氣2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證券交易法 - 第四十三條 之五(公開收購) 9805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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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之五(公開收購) 980526修正 1. Why 公開收購要規範?如果不規範的話,那如果有人刻意常常放消息說要收購大量股票,刻意散佈這樣的消息,市場不就很混亂了嗎? 所以只要公開收購之後,就不得停止. (當然有三種例外)2. 期間的規範也是為了股價與市場安定,所已規定一段時間不能夠再買3.變成大股東後,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如果因為大量大量的買,變成大股東時,就可以招集股東會囉4. 那修法是修什麼?因為配合民法修正,所以停止公開收購的例外做一些修改 法條原文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之必要,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檢視我的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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