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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00-1條立法理由

所得稅法100-1條立法理由條文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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