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繼昨(4)日對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青利通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就成功案例之獲得利益內容為虛偽不實之表示,認定違法並予處分後,
本(5)日該會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森青利通公司多以招募在學學生加入從事多層次傳銷,並有數位學生因此辦理休學乙事,特發函促請該公司應注意相關招募方式及對象,俾免衍生其他業務經營外之紛爭。
公平會指出,對於傳銷公司以招攬在學學生加入從事傳銷事業為主要展業方式,法固無明文禁止,然從該會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立場,並不樂見其發生,蓋學生因年齡、經驗及所處環境,往往所招攬或介紹之下線,亦多來自於周遭同齡之朋友與同學,且在說明會氛圍之影響下,往往在為求得同儕間之認同,而影響本身之判斷能力或忽略家人意見,進而衍生多起家庭、校園或社會紛爭。對於近日媒體大幅報導森青利通公司招攬之參加人中,有部分為在學學生,該會爰去函促請該公司注意相關之招募方式及對象,俾免衍生其他業務經營外之紛爭。
公平會最後表示,固然招攬參加人、銷售商品係傳銷產業賴以生存之基礎,惟個別傳銷事業於追求經營獲利的過程中,仍應存有維護傳銷市場正面形象之道德責任。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4)日第830次委員會議決議,森青利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青利通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其網站上轉載報導參加人江君加入四個月內即達到月入百萬目標,經查實際上江君並無系爭成功經驗,核屬就成功案例之獲得利益內容為虛偽不實之表示,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森青利通公司於其網站中之「森青風雲錄」項下,登載參加人江君接受媒體訪談時表示於兩年前加入森青公司,其運用「邀約及推薦話術」,在加入四個月內達到月入百萬的目標,並表示因為很簡單,只要聽話照做,月入百萬不是夢等情。案經該會調查,森青利通公司坦承確曾於其公司網站中轉載該篇報導,然查該公司自成立迄今,並未有參加人達到月入百萬元之情事,甚至報導中之江君迄今所累計獲領之獎金亦尚不足百萬,是轉載之相關報導顯然有偽。
是森青利通公司於其轉載相關報導內容前,並未查證相關報導內容之真實性,亦未事先確認並選擇是否適宜登載,核屬就宣稱成功案例之獲利內容為虛偽不實之表示,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森青利通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論處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之
神奇傑克公司違反公平法第23條規定處8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4)日第830次委員會議決議,神奇傑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奇傑克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另該公司處理參加人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未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該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以書面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公平會報備,另其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列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之退貨處理方式,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規定,爰處神奇傑克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同時公平會就該公司及行為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部分,近日將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公平會表示,神奇傑克公司95年5月至10月間所實施之傳銷制度,參加人以消費1個小單位(3,600元)為加入條件,其所獲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來自於電腦排線之組織發展,且為一次性組織排列,在自動完成2個階段之矩陣後,即獲利了結,參加人可獲得之「組織獎金」為高達160,900元之現金收入,及共計13小單位重複進入第1階段組織之資格;另該公司95年10月至96年1月間實施之傳銷制度,係以參加人消費1小單位與1大單位(18,000元)為加入條件,其所獲得之獎金來源,亦係來自於電腦排線之組織發展,且自動完成2階段之矩陣後,參加人可獲得之「組織獎金」為高達298,800元之現金收入、共計13小單位及2大單位重複進入第1階段與第2階段組織之資格及24,000元之旅遊基金。神奇傑克公司為確保組織循環發展,並設有重複消費之責任額,其乃係以參加人入會加入之單位數、聲明加碼之單位數及完成組織矩陣而獲利了結回送之單位數為據,三者累加,藉以促使傳銷組織加速發展,然此機制乃係要求參加人不斷投入金錢以期待獲領高額獎金,而此將終致參加人因無足夠之金錢而放棄,是神奇傑克公司組織發展之模式,乃係依參加人由銀行匯款之「時序」進行電腦排線發展,且每單位排入組織僅「一次性」,即每單位獲利了結即行出局,傳銷組織內僅容許「新加入」之單位方可產生獎金,而非依個別參加人自行發展並輔導組織,此舉實已脫離傳銷業界計算獎金慣採依參加人之銷售業績及所轄組織體系之整體銷售情形。故神奇傑克公司所實施之傳銷制度,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核已構成違反本法第23條規定。
公平會另指出,神奇傑克公司於參加人終止契約計算退款時,未將參加人所短少之商品於原購價格中先予扣除,而仍計入買回商品之原購價格中,致其於計算原購價格之10%時,將短少之21,600元商品包含在10%扣款費用,此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另該公司於95年5月即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惟遲至同年8月23日始向該會報備,且相關與參加人締結之契約內容亦欠缺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可歸責於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規定等法定事項,核此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神奇傑克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論處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新臺幣80萬元罰鍰。至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部分,該會將依行政罰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多層次傳銷為什麼常遭人誤解為「老鼠會」?
答: 多層次傳銷和「老鼠會」在外觀上有類似的地方:
(一) 組織都是「金字塔型」:透過上線拉下線,不斷「複製」,會建立起一個類似金字塔的組織。
(二) 加入組織常需要先付出一定代價:加入「老鼠會」的成員必須繳交一筆的「權利金」,以取得分取報酬的權利。多層次傳銷常會要求加入者消費或訂購一定金額的商品,才能取得銷售商品、建立組織的權利,進而可以領取獎金。但是正當的多層次傳銷和「老鼠會」有以下的區別:
(一) 組織的目的不同:正當多層次傳銷的目的是在推廣或銷售商品;「老鼠會」則在詐財吸金。
(二) 「權利金」等代價的性質不同:正當多層次傳銷的傳銷商多是為了推銷商品或消費;「老鼠會」是為了在組織中「搶位子」坐領獎金,即使表面上是為了推銷商品,商品的價格也不合理,只是個「幌子」。
(三) 報酬來源不同:正當多層次傳銷的報酬,主要是來自推銷商品中可能得到的合理利潤及獎金,少部分來自建立、輔導與管理傳銷組織所獲得的獎金等報酬;「老鼠會」的收入只靠不斷介紹下線來繳交「權利金」,做為上線的酬勞,所以上線是因為介紹下線加入而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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