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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8 19:53:00| 人氣1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罕見疾病不完全等於先天性疾病 保險拒賠爭議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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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罹患罕見疾病--羅倫佐病症(ALD)的高雄張家三兄弟,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短短幾天募到7千萬元捐款後,終於可以完成前往美國就醫的夢想,而媒體的報導也讓各界對罕見病症有了初步的認識。 過去因為患病人數少且社會大眾認識不足,以致於病患的醫療問題與生活相關需求鮮少受到重視,所幸近年來在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共同努力下,情況已逐漸改善。尤其自民國91年10月起,全民健保已將罕見疾病全面納入重大傷病範圍,讓罕見疾病患者可以獲得基本的照護。然而,就部分特殊用藥,健保不見得可以給付的情況下,龐大的醫療費用,可以透過商業醫療保險給付來因應嗎? 根據罕見疾病基金會表示,罕見疾病多為基因突變或家族遺傳所致的先天性疾病。因此罕見病患在申請醫療險理賠時,很可能被保險公司以「先天性疾病」不在承保範圍為由拒絕理賠。 然而,根據去(93)年元月財政部保險司在回覆一件由監察院函轉,關於先天性疾病不理賠的陳情案時,針對「先天性疾病」處理原則的說明中指出,保險公司若要不理賠先天性疾病,必須在健康險保單條款上,將不承保的先天性疾病的具體名稱,列示清楚,並且保險費率也要依照公平對價原則做合理反應。 此外,如果保險公司要用保險法第127條,來主張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已在先天性疾病情況中,那麼須舉證被保險人在訂約前曾有發病事實,否則仍應依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 因此,如依照官方的說法,除非被保險人罹患的罕見疾病是醫學上認定的「先天性疾病」,且在投保前曾發病,否則保險公司若堅決不賠的話,保戶仍是可以據以力爭的。

台長: 小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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