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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30 09:47:58| 人氣5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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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手記 ~ 司法大戰與人權理念

為了”台開、遠森購地弊案”王令麟立委的聲請羈押權,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與地方法院終於”錨起來”互幹了!雖然地檢署依法聲請對王令麟羈押禁見,但是地方法院卻裁定王令麟以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出境、居住。此裁定引發地檢署強烈反彈,並對外放話”法院不敢羈押有錢人等云云…….”。
其實在八十四年以前,檢察官擁有羈押權且權力相當大!但是長久以來,權力使人自大,使得檢察官往往將此權力當作自身公理正義的化身,因此有時讓一般身歷其境的當事人無法接受國家賦予的公權力被如此濫用;所以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羈押權”改由法院行使,檢察官要羈押人犯,必須向法院聲請。

我就是在八十四年以前因處理公司訴訟時,對於檢察官擁有如此”超級大”的權力與氣焰,而感到在台灣的老百姓實在無”人權”可言!按一般屬刑事案件,在檢察官尚屬偵查階段,其實不能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定”涉案人”有罪,並常常以當庭羈押作為恐嚇涉案人認罪的手段;我想若檢察官辦案能秉持”人權”的理念,羈押權也尚不至於被剝奪!而”台開遠森案”檢察官也不能認為法院不羈押王令麟而說出”今後掃黑金要如何辦下去”的幼稚話語!”掃黑金”與”羈押”實在是兩碼事吧!顯然檢察官已有摻雜”意氣”與”感情用事”之徵兆!

另一個我覺得無”人權”可言的”惡法”,即是取締”流氓”的”流氓條例”,之前只要秘密證人提出(看仔細是”秘密證人”!)檢舉!經警察分局開會准予移送法院,由法院審理裁定為流氓時,則交付管束。這中間秘密證人還是”秘密”,為了保護秘密證人,”流氓”連與秘密證人對質的機會也沒有,因此我覺得發生”冤獄”的比例會很高!

“法律”是神聖的!到法院如同進醫院般!是為了保障人身公理正義與財產安全;而司法人員也如同醫生一樣,救人?殺人?往往在一念之間!不可不慎乎!











台長: 愛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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