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要開徵地價稅,其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例如:100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11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2011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如果要享有自用住宅地價優惠稅率也應該注意戶籍遷入時間。
稅捐機關人士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率由原千分之2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千分之10,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稅法規定累進較高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稅捐稽徵處人士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日後經該處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要享有自用住宅地稅優惠稅率,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原已將戶籍全戶遷出的民眾,於20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將戶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符者,才能於2011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稅捐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100年9月22日前之申請時機,以維權益。如果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前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交換土地也可申請土增稅優惠稅率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土地,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非自用住宅 稅率考慮調高 「七大措施」健全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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