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受苦是不是基本的道德權利?
如果是,我們是不是對動物
負有保護牠們免於受苦的道德責任?
為了對本議題有一系統性的探討,以下,將先從「人」的觀點出發,闡述有關人的免於受苦之基本道德權利與責任;然後再擴及「一切會受苦之物類」,談談動物在同一領域上的問題。
A. 免於受苦不是「人」的基本道德權利?……Yes
首先,我們不妨把範圍縮小到:免於受苦是不是「人」的基本道德權利。
若是在文明進步到達某程度以上的國家,相信其人民會異口同聲地答道:「當然是囉!」。美國憲法裡便有「免於匱乏、免於恐懼」…等諸如此類關於人權的宣言。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我們視為理所當然之事,卻是經過好一番漫長的發展,才有今日的模樣。就拿歐美的情況來說,在一百多年前,白人和有色人種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那時連對「人」的生命都不尊重(只因膚色的不同),如今歷經不少人的奮鬥努力,總算相當程度地打破此等種族歧視。
B. 免於受苦是不是基本的道德權利?……Yes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再來想想免於受苦是不是基本的道德權利。顯而易見,現在的範圍不只是人,且擴及「一切會受苦的物類」,我給的答案依舊是:「當然是囉!」。也許並非每個人都覺得是如此,而在面對那些持反對意見的人時,我會告訴他:從前在歐美,如果覺得應以人道來對待有色人種,會被當作呆子;同樣地,如果說免於受苦是基本的道德權利,而你覺得太誇張,其實這也是意料中的事。
有位哲學家曾提出以下觀點:受苦受難是世界上「不對」的事。我相當贊同他的說法,要說為什麼不對,老實說,就是「感覺」不對,因為關於「道德」的判定,本來就是很直覺的,沒有什麼道理可言。若要勉勉強強提出一個理由,只能說: 凡生物皆是好生惡死、趨吉避凶的,畢竟在這世界上,有誰喜歡受苦受難呢?所以,我認為就算不能確保一定幸福、快樂,但最基本的免於受苦的道德權利應該是要有的。
前面我們曾提到,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人們才開始注重「人權」,而放眼世界,許多國家仍然對人的生命與權利都未充份尊重,遑論及物;民主地區固然人權頗受尊重,但「物權」意識仍是缺乏。不過由最近保護動物聲浪高漲的情況看來,相信人們會慢慢達成共識,體認到免於受苦不只是人,且是一切會受苦之物類所應享有的道德權利。
C. 我們是不是對「動物」負有保護牠們免於受苦的道德責任?……Yes
關於人的免於受苦,我們享有這種道德權利,同時也對他人負有保障他們免於受苦的道德責任。人的良知可以避免我們只享權利不盡責任,此外,我們還可立法強制執行。在較進步的國家,其憲法或相關法令無不明文規定一些條款來讓「人」免於受苦。而值得我們考慮的是,不光是「人」,其他有血有肉的「動物」也是會受苦受難的,況且牠們並沒有辦法保障自己免於受苦的基本權利,在這種前提下,引發了一個相當令人困惑的問題:既然同意免於受苦是基本的道德權利,我們是不是對動物負有保護牠們免於受苦的道德責任呢?
我們可以從以下觀點來看這個問題:
一、 人和萬物的相互關係——同舟共濟:
雖然人類在地球上也有幾千年的文明歷史,但若從整個地球的歷史來看,則我們還只是新搬進來的「住客」。在人類的歷史之前,地球其他萬類生命早已經存在了幾萬年甚至幾千萬年,乃至幾億年,因此我們並沒有權利任意毀損地球這個「共同居所」,否則不但成為「惡客」,也會造成萬物「公害」,長久以往更會自尋毀滅。
由以上敘述,人類可以說是「地球生命社區」裡的一份子,人類與社區中的其他成員,都必須為了生存與福祉,面臨生理和物理上的一定需求。因此,大家在很多方面都是息息相關的,有些地方人類可以提供,有些地方只有其他萬物可以提供,所以中間必須互通有無、共同合作,才能共同受惠。簡單的說,人和萬物的「共濟」,是為了共同的利益——合則共同得利,分則相互傷害。
記得有一幅很有趣的環保漫畫:正在崩塌的一處懸崖,已有一、兩隻動物摔下去了,摔下的與仍在懸崖上的動物都有鍊子連在一起,因此靠近懸崖口的已在奮力掙扎,不遠處鏈著兩個人不知大禍將臨地說:「這個世界上少個一兩隻動物又有什麼大不了!」
人類和萬物的關係,便是如上述這般地密切。看來,人們在保護「動物」免於受苦的同時,不也是在確保整個生命社區的生存發展,並維護「人類」免於受苦的權利嗎?兩者可說是相輔相成、並行不悖的,所以談到保護動物免於受苦的道德責任,我們應該是責無旁貸才對。
二、 萬物本身的存在即具有價值——尊重自然:
人類以往自認為比其他動物高明,基本上只是透過本身的標準去看事情的一種無效之循環論證。事實上,每一個體生命,都是無可取代的獨特生命!他們均有生命的內在善性和獨立存在的價值,我們沒有理由覺得自己是高高在上的。
就整個大自然而言,每種物類的存在本身便是一種價值,沒有任何部分可以割裂,因為每一相關的部份即自成完整的和諧單位。正如印度詩哲泰戈爾在詩中提到:一枝草、一點露、一朵花、一天堂。而一朵小草花,不只從詩人心靈看來深具生命意義,從生態學的循環論來看,也有其重要的生態價值。因此,「野」花並非「雜野」的花,而是著生於「自然環境」的「原生」植物。由此充份可見,不論從詩人心或生態學來看,任何小野花,均有其不可抹煞的生命意義與價值,我們對小小野草花尚且不能輕忽其生命,若以小看大,更可看出我們對整個大自然萬物,應何等尊重與愛護了!
<<結論>>:
由以上論點,我認為人類對動物負有保護牠們免於受苦的道德責任。
印度聖雄甘地曾經說過:「一個國家的道德是否進步,可以從其對動物的態度中看出。」也許哪一天,有另一位聖人會說:「一個國家的道德是否進步,可以從其對石頭的態度中看出。」……Who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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