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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放棄契約審閱權之法律效果

一、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明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為強制規定,仲介業者的審閱期為3日,不得預先拋棄,仲介業者違反此項強制規定時,委託人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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