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把高中時代時曾上過倫理課的論文找了出來。於是,以下的文字用一顆「一字也不刪改」的心來發表。
題目:痛苦
痛苦太概可分為兩種,一是內體上的痛苦;一是精神上痛苦。而每一個人都有它或者遇過它。
內體上的痛苦包括:跌傷、刀傷、燙傷和因疾病而引起的痛苦等。這種痛苦,輕者沒有問題;重者則可能引走精神上痛苦。
精神上的痛苦包括︰失戀、朋友或親友的死別而引起對人生悲觀的態度、被歧視的感受和考試失敗等而引起的心靈上的創傷等。這種痛苦,輕者已使人痛不欲生;重者則可以引起精神崩潰。有宗教信仰的人,雖然可能會受到這痛苦的折磨,但是他氜可能保持樂觀的人生,渡過那段不愉快的時候。不過苦不能保持的人,他們可能更加痛苦。
此外,痛苦也可作為補贖的作用。犯罪其實是要得到不合理或不正當的手法去得到快樂。而痛苦則使犯罪者補贖其罪行。如,聖經中,耶穌代替世人接受這痛苦來救贖人類。
或者,痛苦也可作為磨練人們的鬥志的工具,然而人要在逆境中成長才可。當然,痛苦始終是痛苦,太過量是不該的。
題目:生命意義
生命的意義可以說有意義和無意義,這只是自己的個人想法。若你認為有,則有;若你認為無,則無。或許應該稱之為無定義。
說為無意義的人,大部份是消極的,而我們不必說他們。因為既然認為生命無意願的人,說他們也是無意義。
而認為生命有意義的人,大概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以自己為中心的,另一種則以別人為本。以自己為中心的人,大部份都會把事情以自己為出發點。他們會想想如何對侍自己才不枉此生,例如有些人會不斷工作,但其目的不是只有為賺錢享受,而是以在工作上找尋自我、找尋自己的用處來證明自己在這世間上生存過。
另一種則以別人為本,為了服務別人為生,是為幫助人而活。大部份的人不單是為幫人,也是因為要證明自己經在這世上活過。
所以我認為生命的意義就是要證明自己曾活在世上,當然不是以壞來證明的呢!
題目:試用邏輯學證明神的存在 (未被修改前)
大前提:凡有規則的東西必需要經過有智慧的設計者設計。
小前提:從宇宙裡的各星體自轉和公轉等有規模地在宇宙中運作,可見有一位智慧的設計它的而在各動、植物等中的結構裡都是有規模地運作,所以也有一位智慧的設計者設計的。
然而我是看不見那位設計者,但是那位設計者實在存在。不過在我們的某種情況下,只有一位能有那種特點。那就是神!
結論:所以是神是存在的。
題目:試用邏輯學證明神的存在 (被修改後)
1. 大前提:凡有規則的東西必需要經過有智慧的設計者設計。
2. 小前提:從宇宙裡的各星體自轉和公轉等有規模地在宇宙中運作。
3. 結 論:因此該有一個智慧者設計,我們稱之為神。
題目:宗教
宗教的定義:宗教是人與神的關係及交流的橋樑。它是自由的,如果宗教不談鬼神,便不是宗教。不論是甚麼時代、地方等,都在宗教存在。
為何信宗教:因為宗教是真理,人們生在世上是要打尋真理,所以要信宗教。而且宗教也是安心之所。所謂安心是指潔淨心靈,人們生俗世中生存便需要把心靈潔淨才能成人上人,所以要信宗教。
宗教與迷信:宗教不同迷信,宗教是善的,是教人向善的;而迷信是惡的,是可以使人惡上加惡的,所以宗教與迷信不同。而且宗教是名詞,迷信是動詞,所以兩都更有大大的分別。
幾個大宗教:現今的幾個大宗教為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回教。
後記:
不要問我甚麼、不要評論我甚麼,總而言之,當年寫了,便是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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