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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 10:23:37| 人氣2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那些書本上沒有教的事part1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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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與朋友去吃飯時,朋友很生氣的跟我談起了最近很熱門的一個判例:林益世未被判貪汙罪。

      這個案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因為這一兩天新聞都在報導及討論,其中最引人物議的是:其一、一審法官不採用檢方所謂的立法委員具有「實質影響說法」,並因此推定貪汙罪不成立。其二、因為貪汙罪不成立,林益世家人連帶未被判洗錢罪,法庭並退回部分已沒收金錢。

          判決作出後,引發各界議論。合議庭審判長吳秋宏因此公開說明:

一、   法院身為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就必須依據法律正確適用,不能恣意跳脫法律。合議庭以林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都無關公務性質,認定林不構成收賄貪汙重罪。吳秋宏並表示,如此見解會引發議論,早在合議庭預料中。然而判決固然要符合國民感情,卻必須依據法律,在法律界限內妥適適用。如果超越法律就是恣意而為,不是法治國該有的思維、作法。

二、   就檢方所提「實質影響說」見解,合議庭完全認同,但林益世的行為,和前總統陳水扁的購地等案行為,性質完全不同。判決書全文,沒有這五個字的原因,是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創設的這「五字箴言」,認定上其實很危險,才決定不寫在判決書中。吳秋宏並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性質,除了須具有執行職務公正性,還必須無礙社會一般人對執行職務的公正信賴。合議庭探討公務員法定職務行為,發現國內少有相關案例、實務見解和學說討論。除了蒐集日本、美國相關實務見解,還參考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例,才認定立委的職務密接關聯行為須和公務性質有關。「公務員執行職務性質的認定,不能無邊無際,逸脫法益的保護,否則就不是法治國。」

三、   吳秋宏強調,林益世的判決書,雖然沒有出現「實質影響說」這五個字,但判決書中寫得非常清楚。這個案例的見解,不作這樣的認定,不一次說清楚,有關民代行為的空間會更模糊。大家若能仔細的看完判決書全文,理性思辯,就能明瞭為什麼這樣判決。合議庭坦然接受公評和檢驗。

       這番說法出來後,雖然外界撻伐聲不斷,仍有不少法界人士認為合議庭在有罪認定下,選擇一條適用法律,恪遵罪刑法定原則,做出適法裁判,並無不妥;但也有人認為判決可能經不起上級審的考驗。所以一審這種說法到底正不正確,或許得不到輿論的同情。但依法論法,這個判決最終都會走向二三審,而最指標的案例就是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涉貪案。這個案例的結果是:檢方認定張宏年構成貪汙罪,求處重刑。但歷審法院卻都認為,核照非議會執掌業務範圍,市府核照也無不法,張宏年雖然收錢而關說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違法,張因此在兩年前獲終審判終決無罪定讞。

       這一兩年,感謝樓上鄰居,我被迫接受了一場司法的洗禮。在這一年多法庭進出生活中,我學到了幾件事:

       其一、不管我與樓上鄰居針對一相同看法爭執的再激烈,令我驚訝的是,法官在判決時思考的方向與我們爭執的有時卻完全不一樣。舉例來說,因為車位畫法不同,樓上鄰居援用建築法規73條,質疑停車空間改變,而我用同法爭辯,並強調使用目的既然相同,並未違法。結果一審判決的卻是:建築法規73條僅是一行政法,因此不需考慮。原來我與鄰居所思考的一點都沒意義,到頭來法官所思考的要點卻是:行政法不能高於法律。

    其二、針對合約效力,法官的判決是:東森所簽合約是有效的分管約定書,並引用高院判例作說明。 是以在法官作決定時,判決案例有極高參考價值。

      所以針對林益世這件事,我們可以認為其道德上有瑕疵,但是依法論法,法庭判案所要思考的卻是:法律作為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就不能恣意跳脫法律,必須依據法律正確適用。

       所以公道自在人心嗎?答案是不是的。在針對林益世這件事裡,我們的公道是以道德瑕疵去公審了林益世。這場公審,情感上或許能讓大家得到滿足,但法律上卻不一定適用。

       那麼公道在哪裡呢?

        俗話常說: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每個人的是非公道從來不在一把尺上,而是各人各有一把尺。所以公道到底在哪裡呢?答案是私心。

         不是嗎?

台長: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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