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前言
人們對於弱者的同情常是不由自主的,對於癡心的人更是常常一掬同情之淚,慨然伸出援手,故而黃衫客出現了。但是悲劇之所以叫做悲劇,就是人所遭遇的苦難和不幸不能得到解決。
l 兩人之背景
霍小玉,本是霍王婢女所生,霍王死後,以庶出被逐,淪落為娼,受盡封建社會壓迫淩辱而不肯屈服的悲劇形象。這種不幸的經歷,使她深刻地認識到封建貴族家庭的冷酷無情,即使在李益最迷戀她的時候,也總是涕淚盈面,相信被棄的命運是必然的。然而現實比想象還更冷酷,連她那希望歡愛八年之後,即永遁空門的最低要求也終歸破滅。她不甘心就此罷休,連年變賣服飾珍玩,囑託親友,到處探尋李益。她這種執著不移的癡情,不僅使讀者更加同情她的遭遇,也越發反襯出李益的刻薄無情。但當她的希望一旦幻滅,纏綿的愛便立刻轉為強烈的恨。
李益,創造了一個心理活動比較矛盾複雜的薄幸男子的形象。他最初愛上小玉,純為“重色”,以後共同的生活,雖也在他心上引起過一點愛情,背約後感到過一些慚愧,但終於選擇了門當戶對的封建婚姻而作了負心人。正因為他既然給了霍小玉希望,又親手粉碎了它,這就給霍小玉帶來更大的痛苦,他自己也終於成為道義上的罪人。
l 情感˙愛
喜歡是一種感覺,始於欣賞,終極於愛,所以是好感覺的程度差異。喜歡及愛是情緒中均包含了尊敬、吸引、感情、需求、關心、信任及容忍的成分;只是喜歡的情緒著重於尊敬、吸引及感情三項特質,而愛的情緒則強調後四項特質--需要、關心、信任及容忍。
李益純因”重色”而與小玉成親,與小玉生活了兩年,也許剛開始並不是真情,只是為了滿足需求,而後李益進士及第,李益之母為其訂定與盧氏訂定婚約,而放棄了與小玉的愛情。李益與霍小玉之愛情在當時本來就非媒妁之約,李益之母並不知情,而小玉也非正式過門,亦未正式拜見過李益之母,因此當李母為其定訂婚約,李益只有接受,然而卻也沒有一點不情願,遵從母命,對李益而言似乎合情合理,再加上盧氏本是五姓女,對李益有益而無害,好不容易功成名就,勢必要找一個”門當戶對”的女子為妻,在前途與愛情之間,李益選擇了他的前途而拋棄了小玉。
l 李益之性格缺點
在唐男子的婚姻觀念中,『婚』與『仕』是同一個問題。即使他與一名妓女真心相愛,但因為社會的價值觀,往往他們都是選擇『忍情』。李益因小玉的美色而為之動心,並未經過相處及彼此了解而結合。而在小玉發覺危機﹝妾本倡家,自知非匹。今以色愛,托其仁賢‧‧‧‧秋扇見捐。﹞後,李生對小玉立誓只為求小玉安心,思慮不足,也未慮後果,而第二次立誓於「妾年始十八,君纔二十有二‧‧‧‧妾便捨棄人事,剪髮披緇」,亦是求小玉之安心,從未想過幾年後是否能夠真心與小玉在一起,於此,李益遇問題而為面對處理,是為不勇﹝懼﹞。
母為其定婚約後,李益既不與母親溝通商量,反而「不敢辭讓」、「就禮以謝」,而後亦不願與小玉明說,使小玉痴心等待,而後李益「寂不知聞,欲斷其望」之逃避的方式使小玉身心俱疲。後來,小玉的死留給他的是心靈的震盪,累積而成為潛意識的懼怕。於是李益愛情的風波便開始了,他成就了幾次不幸的婚姻,也許是應了民間信仰的因果報應,或者是受小玉死於懷抱的刺激而引發的心理癥結,而李益「好疑多懼」的性格,並將其情緒之不滿轉移於妻妾身上也可由此可看出。
l 社會倫理之批判
在傳統的觀念裡,都只有父母的媒妁之言,而沒有自由戀愛的權利,李益與小玉以才貌相結合,既沒有父母之命,身分條件也非門當戶對,而面對父母決定的婚姻,子女沒有條件也沒有權力參與,然而,李益也未為此與母親做出溝通或是商量辦法,只是想當作「沒這回事」,以逃避的態度處理感情危機,而黃衫客的出現,迫使李益面對他尚未解決的問題,造就了小玉之死,也更突顯了李益之懦弱無能,不但沒有危機意識,也沒有能力面對突如其來的問題,像是溫室裡的花朵,禁不起風吹雨打,於是造就了悲劇的愛情。
小玉的憤恨語:「我死之後,必當厲鬼,使君妻妾,終日不安。」這是對愛情不忠的人的一種責罰,亦是一種詛咒,對於李益或是社會而言,霍小玉的詛咒算是應驗了。霍小玉雖然在現實中失敗了,卻在道義上勝利了。
這是典型的「癡情女子負心郎」的愛情悲劇,深刻描繪了傳統的家長制和唐代嚴重的門第觀念。李益與小玉原是真心相愛,發誓也是由衷之言,但面對家長的選擇卻無能為力,沒有抗爭,只有服從。這既表現了他本人的軟弱和怯懦膽小,也顯示出唐代封建禮教觀念壓力的強大。霍小玉的死,可以說是對當時造成愛情悲劇的各種社會勢力的控訴。
國文報告於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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