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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0 11:04:38| 人氣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 道德審判?法律審判?(◎卡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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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今日看到的台開案是假法律之名的道德審判,這種特例無益於社會秩序的維護,而只落於政治鬥爭的工具。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一對內線交易的規範,就人而言是指: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
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趙建銘未買台開股票,也未利用其他人頭帳戶買股,既然無交易,何來違反內線交易?父母既然從未與台開董事長蘇德建接觸,也不屬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更遑論一個三井宴的檢方不當的擴大解釋。

就事而言,內線交易規範的是「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台開案目前檢方定義的內線訊息在台銀主辦的165億聯貨案,既然台開提出聯貨案訊息早已公開,何來提早獲悉消息?

既然聯貨案的主辦權在台銀,通不通過聯貨的內線在台銀不在台開,無所謂未公開訊息,何來違反內線交易?

就時間而言,內線交易規範的是「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既然三井宴是在台開聯貨案通過時間點的前一個月以上,有利股價事實的聯貨案通過的事實並未產生,有利消息並不成立,頂多能說這是蘇德建個人的專業研判,這也是有風險的,他任董事長時不是推薦很多親朋好友買台開股,牢套一缸子人嗎?

就民刑事責任而言,有價證券的內線交易非屬期貨範圍,不適用期貨交易法第112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而是證交法同條文「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的規定。

以上絕對是依法論法,假如社會覺得內線交易防治不周延,那請「立法」院諸公專注於本業,但請檢警依法行事,讓社會有所遵循,原本該是證管會移送的業務,北檢處卻見獵心喜,原本是輕微的刑罰,檢法官卻擴大收押,造成另類的恐怖事實,這絕對是政治事件,檢警賣力演出,目標針對的是陳水扁,想要討好巴結的是馬總統,假法律之名行道德審判之實。

台長: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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