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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23:42:08|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檢察官退任律師被控與刑事小隊長涉洩密二審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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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警局刑警大隊前李姓小隊長涉嫌將偵辦案件相關訊息洩漏給被告,檢調偵辦時查出一名檢察官退下來轉任律師涉嫌教唆,依洩密、違反個資法等罪起訴張簡律師,台南高分院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檢方取證違法不具證據力及認事用法不合,判張簡律師無罪,本案可上訴。

李姓小隊長在台南市任職期間,涉及兩件洩密案,一件是毒品案,另一件是財產犯罪案,檢察官偵辦毒品洩密案時,從搜索查扣罪嫌中,意外發現李男涉及洩密,並再另外查出檢察官退下轉任的張簡律師,涉及教唆李小隊長洩密。檢察官認李男涉瀆職洩密罪嫌,張簡律師則涉教唆洩密罪嫌、違反個資法罪嫌重大將二人起訴。

一審認為張簡律師以張姓公司負責人之告訴代理人身分,欲對另二家公司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張簡律師先行擬妥函調內容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李姓小隊長,要求李男利用其犯罪調查權限,逕行向台北市政府商業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台新銀行等調取對方公司之相關資料,李男發文函調後,將回覆之資料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或親送交予張簡律師,再由張簡律師將該等資料及偵查活動、計畫,以LINE通訊軟體告訴代理公司張姓負責人報告,洩漏予張姓負責人知悉,故認為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而將張簡律師判刑六月。

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二審法官認為該資料係調查人員查辦李姓小隊長另涉他件毒品洩密案中,經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查扣李男個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經檢視其內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張簡律師間之通聯,因另案發覺,該搜索票核發所欲查扣之物品,是指李男任職偵查隊小隊長期間,洩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資訊予他人之部分,該涉案事實及洩密對象並不包含被告張簡律師,該扣得被告張簡律師與李男之LINE對話紀錄,顯然並非該案搜索票所得合法搜索查扣之標的物,且不符合「另案附帶扣押」之要件,此舉侵害憲法保障被告張簡律師及李男之隱私權,也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在調查人員並無急迫之情況下,以違反法定取證程序之方式,所取得被告張簡律師與李男之LINE對話紀錄,違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搜索、扣押令狀原則,這些對話紀錄不具證據能力,檢察官起訴被告張簡律師涉犯罪嫌,在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後,檢察官所提出之積極證據,難以認定被告張簡律師涉有洩密罪嫌。

二審法官指出,李男所交付或傳送予被告張簡律師之文件,對方二家公司均係屬「法人」資料,與個資法所指之個人資料定義不符。另所查資料尚無從識別自然人之財務情況。其犯罪構成要件亦與違反個資法不符,一審認被告構成犯行而予論罪科刑自有違誤,應撤銷改判無罪。本件得上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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