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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8:58:30| 人氣1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妻刺殺家暴夫法院駁回聲押無保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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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大同路一段六月十六日發生的殺夫命案,三十二歲的王姓女子不堪長期遭三十九歲的丈夫陳男家暴,持菜刀刺殺丈夫右胸送醫傷重不治,檢察官訊後認為王女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但台南地院認為王女不符羈押要件,駁回聲押並將王女無保釋放。

據警方調查,王姓女子涉嫌因長期遭到家暴,在忍無可忍狀況下,於六月十六日清晨五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大同路一段住處房內,利用丈夫還在睡夢中,先用準備好的熱水潑灑躺在床上的陳男,而後用菜刀刺向陳男右胸,經民眾報案後,陳男由消防局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急救,送醫途中陳男就已無呼吸心跳,經成大醫院急救團隊全力搶救仍宣告傷重不治死亡;而王女當場被市警一分局馳抵員警逮捕。

檢察官十六日晚上訊問後,認為王女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因此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但台南地院審酌,王女對犯行坦承不諱,而相關證人與證據亦已經警、檢蒐證,無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何串、滅證及亡之虞。

法官認為,檢方認定王女所犯為十年以上刑期之罪,若未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將來追溯、審判、執行之進行。但並無具體事實表徵,認為王女有逃亡之虞,且王女行兇後留在現場,等接獲報案之員警到場時,王女對於警詢、偵查中之訊問,就行兇過程陳述前後一致,並無避重就輕,飾詞卸責以規避刑責,難單以王女涉犯重罪,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事由。法官認為檢察官聲請不符羈押要件,自難准許,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已將王女無保釋放。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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