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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21:21:50| 人氣1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七千多萬元強盜案犯嫌黃江正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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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蔡姓黃金盤商被搶七七三六萬元現金案,唯一在逃要犯黃正江被緝獲,起獲改造手槍、空氣槍、子彈等物,檢察官認其涉犯強盜等罪嫌,有逃亡之事實,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台南地院九月十六日下午裁定黃嫌羈押禁見、禁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有關黃姓男子涉嫌九十八年間台南市區七千餘萬元強盜案,長期逃匿,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緝獲,聲請羈押並禁見,台南地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禁通信。

裁定資料指出,被告經訊問後,法官依據檢察官偵辦提出之證據資料,認為被告共同涉犯「結夥攜帶凶器等加重強盜罪嫌、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嫌、加重竊盜罪嫌、妨害自由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長期逃亡:被告長期逃匿,經台南地檢署九十年間發布通緝在案,迄今始遭緝獲,逃亡十一年餘,被告有逃亡之事實。

法官認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之虞:被告就部分案情仍與證人或共犯等人所述歧異不一致,顯有避重就輕之情事,又尚有不詳共犯未到案,必須追查,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告所涉有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加重強盜罪嫌),屬重刑罪嫌,被告又有長期逃亡、否認部分罪嫌等情形,本案也有共犯必須追查,如未予羈押,仍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參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槍砲等罪嫌,公然於街市持槍為之,犯罪情節不輕,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被害人損失鉅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並禁止接見、通信。

檢警調查,被告蔡婕涵知悉蔡姓兄長從事黃金地下買賣、有龐大資金進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秉嶧等四人發現,蔡進添座車在台南市忠義路兆豐銀行提領兩只重物袋。蔣春益即將作案車輛開到健康路、西門路口,等候蔡進添把車開到位於西門路的寶信鐘錶行前,林秉嶧、王志成與黃江正三人下車,分持電擊棒、手槍與小烏茲衝鋒槍,動手強搶兩只裝滿鉅款的行李箱與袋子,之後到南科附近一處工寮分贓。

檢警陸續追緝收押方東隆、蘇建銘、蔡婕涵、蔣春益、王志成等共犯,蔡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另現場開槍打傷人的王志成判刑十四年六個月,方東隆判刑十二年十月,蔣春益及林秉嶧各判刑十二年,蘇建銘和王重義判刑一年,黃江正則在九月十五日下午被逮,十六日被聲押獲准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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