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21-02-25 18:36:43| 人氣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殺人案蔡嫌三人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王姓殺人案蔡姓、曾姓及劉姓三嫌經檢察官訊問完畢,認三嫌均涉犯殺人重罪且罪嫌重大,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蔡姓被告並有反覆實施殺人犯罪之虞,二月二十四日深夜諭知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二月二十五日下午裁定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就二月十六日安平區永華路停車場殺人案(王姓被害人)及二月二十三日槍擊殺人案(陳姓被害人)」,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蔡姓被告(二案)、劉姓及曾姓被告(均一案)部分,法院分別裁定如下:蔡姓被告:王姓被害人部分:蔡姓被告經訊問後,並不否認他有在安平區育平路某停車場與王姓被害人發生衝突,並持球棒攻擊王姓被害人,法院審酌案發當時在安平區育平路某停車場除蔡姓被告持球棒攻擊王姓被害人外,尚有其他同行之人下車一起與王姓被害人發生衝突互毆,繼而由曾姓被告開車追撞王姓被害人,並持刀殺害王姓被害人,致其傷重死亡,而在曾姓被告開車追撞中,並曾與蔡姓被告聯繫,依卷內事證足認,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顯係出於事先謀議,此外,復有證人即同案共犯之證述,以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可資為證。

陳姓被害人部分:蔡姓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持槍殺害陳姓被害人,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及扣案之槍枝等物在卷可佐。綜上,足認蔡姓被告涉犯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蔡姓被告所犯殺人及非法持有槍枝等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蔡姓被告與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及本案案發時,蔡姓被告與共犯間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及尚有共犯未到案,足認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蔡姓被告有逃亡之虞;蔡姓被告於短短數天之間殺害二人,又均係基於幫派、金錢等之糾紛,所涉恩怨糾葛複雜,蔡姓被告不無於糾紛未消除之前,再度以非法之方式對有糾紛之被害人實施生命、身體上之危害,即有事實足認蔡姓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殺人罪之高度可能性,裁定蔡姓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劉姓及曾姓被告:劉姓被告固否認殺人行為及殺人犯意;而曾姓被告則否認殺人犯意,惟法院審酌王姓被害人遭到埋伏追打而致被剌身亡,顯係出於事先謀議,本案復有證人即同案共犯等人之證述,以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可資為證。因此,足認劉姓、曾姓二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等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二名被告就殺害王姓被害人之過程,避重就輕,而二名被告與其他共犯間如何謀議,在場共犯如何下手,所持凶器為何?共犯間如何分工與連繫等情,二名被告與其他共犯間之供述尚有歧異,及本案案發時,二名被告與其他共犯逃離現場後,一同躲藏,及尚有共犯未到案,在二名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未完全釐清之前,有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顯示二名被告均有勾串、滅證之可能,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劉姓及曾姓被告均應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長: coolanews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