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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18:19:12| 人氣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開車撞死妻子及律師洪姓男子更一審改判無期徒刑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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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發生一0六年七月間,在台南地院開車撞死黃姓律師與李姓妻子二人的洪姓男子,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八月七日上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指出,洪男非狡黠陰暴,且係自首,故應依自首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減輕刑度。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指出,原判決撤銷。被告洪姓男子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自用小客貨車1部沒收之。(本案前經台南地院判決死刑,被告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審理維持死刑判決,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一0六月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許,台南地院院區西側門人車通道通往健康路的路口處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時開完離婚家事庭,相偕走在通道上,往健康路方向行走的黃姓律師,與委任人李姓女子,突遭一輛紅色廂型車自後猛力衝撞,小貨車還輾過這對男女,造成黃、李兩人躺臥地上傷勢嚴重,二人送醫後先後傷重不治身亡。

警方到場查獲肇事者洪姓男子與女死者李女是夫妻關係,黃姓律師是李女的委任律師。當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洪男等三人到台南地院開離婚家事庭,開完庭後,下午三時三十六分許,洪男開車要離開時,想到法院開庭時,感覺李、黃很臭屁談論剛剛調解室獲勝的樣子,怒火又起,洪男想到過去與李女相處的不愉快,分居後獨自帶小孩的辛酸,一0四年失業後沒有穩定工作與收入,未來又可能失去小孩監護權,心裡更加憤怒與怨恨,暴怒中瞬間升起殺人犯意,駕車朝二人背後撞倒並輾壓之後停車。

檢察官認為,洪與黃並不認識,僅因其妻委任參與調解,黃本於律師職責為李女主張權益,竟遭洪懷恨在心,路途中故意駕車從後猛烈撞擊輾壓,造成二人死亡,檢方認為洪男行兇手段兇殘,向刑庭求處死刑,台南地院及台南高分院均判處洪男死刑。

惟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認為,被告犯殺人罪事證明確。被告犯罪動機係因其個性退縮壓抑、倔強偏執,長期與妻有溝通障礙,分居前後對妻的厭惡感持續積累,案發當日爭取小孩監護權一事,被告怨恨妻出爾反爾,黃姓律師首次出現,讓被告感到其最在意的監護權行使備受威脅,其因憤恨而暴怒之衝動,瞬間拉高到殺人的確定故意,加速行駛直接朝二人之背後撞擊並輾壓,達到其報復洩憤之目的。被害人二人對本案的發生,完全無激怒被告之惡意與行為,卻在本應最安全的法院院區內,冤死於被告車輪下,蒙受劇痛,死狀悽慘,被告行為手段粗殘,瞬間奪走兩個生命法益,使數個被害人家屬之家庭崩解,悲痛不已,幾近等同於路旁瞬間起意,一次殺害其厭惡之兩名路人,被告之犯行情狀,為最嚴重之罪行。

被告犯後停住車輛,怒氣已退,知悉自己鑄成大錯,於現場急著持手機撥打一一0,一一0忙線未接,被告立即改撥一一九報案,請一一九趕快派車到場急救,其駕車撞到人。一一九受理後,報案系統傳給警方勤務指揮中心報案資訊,勤務指揮中心通知育平派出所帶班巡邏警員黃昭祥到場,被告於警方發覺肇事者前,向到場處理的警員黃昭祥自首其為肇事者,又向到場處理的交通分隊警員施利明自首其犯罪手段、行車方向,再向到場處理的育平派出所所長王高邦、警員賴淑芳自首其犯罪動機、與被害人之關係、一開始的犯意及犯罪目的等事實,警方始發覺被告涉犯殺人罪,而不是一般車禍過失案件,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二分,警方以被告犯殺人罪嫌,逮捕被告並扣押車輛,帶回派出所偵辦被告殺人罪。因被告自首主要犯罪事實,並靜候裁判,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要件。被告雖向警方辯稱其係不小心撞擊被害人,惟此係因被告個性所致,為其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妨礙被告自首之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認為被告非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故應依上述自首之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減輕被告刑度。因為被告所犯係最嚴重之罪行,責任上限為死刑,故依刑法第六十四條前段之規定,減輕為無期徒刑。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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