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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21:55:35|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黃偉哲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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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樂/南市報導】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涉嫌在競選連任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未經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獲准,即先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透過當時國會辦公室李姓助理等人,收受開發公司蘇姓總經理政治獻金,並受請託關切一起安樂園開發案,台南地檢署昨天偵查終結,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

黃偉哲於競選連任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未經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獲准(申報獲准日為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即先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透過黃偉哲李姓國會辦公室助理、李女(李姓助理之母)等人,收受一家開發公司蘇姓總經理所提供新台幣一百萬元現金之政治獻金,認為黃偉哲涉嫌違反行為時之政治獻金法規定。

被告黃偉哲明知政治獻金之收受不得期約不當利益,竟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親自收受蘇某所交付之支票三張面額共二百萬元之政治獻金(該款項有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並依法申報),作為蘇某請託其關切一起安樂園開發案之報酬,因認被告黃偉哲違反行為時政治獻金法。

檢方指出,依行為時之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之法律效果均係處罰鍰,屬行政罰,故均難認被告黃偉哲涉有何刑責,告發就此部分均有誤會。

據被告黃偉哲堅詞否認知悉或有收受由蘇姓經理於所提供之政治獻金之事。查證人李姓國會助理於台南高分院審理黃偉哲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偵查之初,曾稱他有將蘇所交付之一百萬元,交付其中四十萬元予黃偉哲云云,但此與其數日後經律師羈押接見時所稱之交付金額即有出入,且其後歷經各次偵審及本案偵查,即均稱實未交付任何款項予被告黃偉哲,其前後供述有異,須有其他明確之補強證據始能採認。

另勾稽比對相關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並無明確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黃偉哲知悉李姓助理收受蘇姓總經理所提供之一百萬元現金之事,復查黃偉哲的金融帳戶資金,並無可疑情形,依所得的證據資料,認為罪證不足,本諸無罪推定原則,應為不起訴處分。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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