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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3 23:52:04| 人氣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男子帶女童上摩鐵性侵被訴七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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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樂南市報導〕桃園二十九歲劉姓男子,在臉書認識台南市十一歲國小女童,二人相約在學校會合,劉嫌假冒女童堂哥,以修電腦為由,與女童一起欺騙老師放行,結果二人共赴摩鐵,警方據報循線查獲女童疑遭性侵,檢方以劉嫌違反兒少法犯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惟法院審理後以劉嫌所犯非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無法確認有逃亡之虞,命七萬元交保。
  二十九歲劉嫌係於一個月前在臉書認識女童,雙方相談甚歡,劉嫌從桃園南下要為女童慶生,並往女童學校, 誆稱女童堂哥,與女童聯手以要修電腦等為由欺騙老師,二人一起離開校園。校方人員事發現有異,經與家長確認並無此堂哥、修電腦等情事,而馬上報警查處,警方雖迅速循線趕赴摩鐵,但仍晚一步,現場發現沾血衛生紙、保險套等,懷疑女童遭性侵。
  警方調查,涉案的劉嫌供稱,他在臉書亂槍打鳥加女童為朋友,和該名女童很聊得來,在網路交往後互稱「公婆」,因女友生日快到了,兩人相約見面一同慶生,他從桃園搭客運南下投宿在女童學校附近一家汽車旅館,二人當晚就事先套好招,他以堂哥身分到校瞞過校方,帶女童搭白牌計程車離去,在路口下車再一同走回旅館房間後,一時衝動想越矩,見對方沒抗拒,自然而然發生關係。
  女童經醫院驗傷,發現下體有撕裂傷,惟女童在警訊時還幫劉嫌求情,「我是自願的,他沒強迫我」。警方將劉嫌依兒少法罪嫌送辦。
  劉嫌涉嫌誘拐未成年十一歲女童,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認為劉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在假釋中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院指出,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罪,有被告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之老師及計程車司機等人之證言。此外復有扣案之沾血衛生紙、保險套、被害人手機截圖、現場錄影光碟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為上揭犯行之後,回到汽車旅館蒐集相關證物意圖滅證,於離開汽車旅館時為警當場查獲,為警以準現行犯予以逮捕,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惟檢方以被告現假釋中,尚有四年殘刑尚待執行,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參酌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僅有一次因執行遭通緝之紀錄,此外即無相關紀錄,而單憑被告有殘刑尚待執行,尚難確認被告即有逃亡之虞;此外本案證據均已當場經警扣案及拍照附卷,被害人及證人等之供述亦已明確,因此法院認為本案尚無滅證之可能;再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罪,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之罪,因此縱認被告尚有殘刑徒執行恐有逃亡之可能屬實,亦無羈押之必要,而可以具保代之,爰命被告以現金新台幣七萬元覓保。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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