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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23:02:05| 人氣1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食品業者奶油及奶精相關標示自7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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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孟蒨/南市報導】奶油、鮮奶油是許多人自製麵包、糕點的必備食材,不過,台灣的天然奶油、植物奶油(人造奶油)常因為廠商的標示不清楚,讓消費者難以辨別!國人愛喝咖啡,您所使用的奶精含奶嗎?為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及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衛生福利部已分別於106年2月6日以衛授食字第1051303972號公告訂定「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及105年11月10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公告訂定「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1.奶油必需是以乳品衍生之油脂製成之製品,且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2.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需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才能稱之。3.人造奶油,則是指以食用油脂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製成之可塑性或流動狀之塗抹產品,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才能叫「人造奶油」。4.脂肪抹醬,係指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者稱之為「脂肪抹醬」,且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宣稱植物性奶油之相關字樣。5.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倘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其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

各項規定公告詳盡資訊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台南市衛生局陳怡局長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於106年7月1日起奶油或奶精食品皆應依上述公告內容確實辦理,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將依法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命其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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