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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23:07:06| 人氣1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五分局辦理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任務講習暨工作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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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蔡建男/南市報導】台南市警五分局於前天上午在分局禮堂召開萬安演習任務講習暨工作協調會,由五分局長黃光榮主持,邀集北區區公所、消防局第六大隊和緯及公園分隊、協勤民力(義警、民防)、里長、各級學校、後備指揮部及憲兵隊等單位共同參與,希望透過事前完善的溝通與協調,讓本次萬安演更臻完善。

本次106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0號)演習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訂於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至2時實施,採有預告分區同時段方式,實施30分鐘人、車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燈火管制等實作演練,今年首創利用行動電話發送簡訊至演習區域內所有4G、3G行動電話,並配合人、車、燈火管制及商(住)家緊閉門窗,演習期間如有違反「命令實施避難及管制交通燈火與音響者」,依「民防法」第25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會中五分局長黃光榮表示,演習時戶外活動民眾就近避難,不要逗留於騎樓或巷口觀望、住(商)家及公共場所人員進入室內並緊閉門窗、熄滅燈火;並提醒民眾在聽到警報聲響應配合管制措施,應依避難指引方向或聽從執勤員警、憲兵及協勤民力指引避難。

 演習當日請民眾配合執勤人員之引導疏散,執勤員警執勤時,遇勸阻民眾停留觀望、車輛不聽管制或住(店)家未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等情事,故意違反規定者依法究辦,相關裁處法令依據如下:一、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二、民防法第25條: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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