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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22:19:34| 人氣1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為下一代健康陳亭妃「學校衛生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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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孟勳/南市報導】立委陳亭妃鑑於校園食物中毒事件頻傳,相關主管機關亦經監察院提出糾正,而為了完善我國國中小學校關於校園食品中毒事件之因應作為,並落實校園餐飲衛生之督導與管理,因此提案「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統一以衛福部所認定標準作為校園食物中毒之定義,並將相關管理督導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且發現疑似情事時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而對於該修正案,上週五11月29日亦順利三讀通過,日後我們的孩童、青年學子們的校園食品安全將更加有所保障。

 陳亭妃立委指出,校園食物中毒案件頻傳,依據教育部統計,全國中、小學開辦午餐每日供應達150萬人次,占在學人數50%以上,惟民國100年平均每個月卻是發生超過1起以上食物中毒事件,連帶引起家長們和社會各界對校園食品安全恐慌不已。加上,民國100年1月13日監察院對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局辦理營養午餐提出糾正案,內容指出:「目前平均每個月發生超過1起以上食物中毒事件,實因營養午餐利潤微薄,廠商只好以便宜菜色、甚至違法使用病死豬肉及劣質米,相關人員貪瀆弊端叢生,監督不周,確有怠失...教育部門對食物中毒的定義比衛生部門寬鬆,教育部未建立統一標準,未落實校園食物中毒案件通報...確有不當」。

 陳亭妃立委表示,教育部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校園食品中毒案件之統計數目並不一致,監察院之糾正案更明確指出教育部未建立統一標準且低估或漏列全國各校統計數據,為求改善此一情形,提案修改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明訂「學校應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義之食物中毒事件認定標準,於發現疑似情事時立即通報直 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以及為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修正第二十二條「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 練、進修及研習。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 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紀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台長: cool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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