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報效國家去了,去踐屢為期一年多的役期。
我想到去年的這個時候阿寧跟我說「我要去保護妳了!」那時我還大笑,覺得他用得真俏皮,即使這是一件誰知道不該笑得燦爛的事。但是現在想到這句話,我卻沒有想笑的感覺。因為我覺得當那種兵既沒有意義也令人擔心。
如果真要說有意義,那也只能寄望在軍隊裡頭那些黑暗的人生百態能讓你增廣見聞,未來在工作上更有抵抗力,如此而已。有人說這就像上少林寺習武一樣,裡頭有35房,最後學會了要打贏銅人巷才能修成正果。什麼跟什麼。。。 想到就令人頭皮發麻。
將來的你會被分到哪去呢?我又能做些什麼呢?
我似乎也無法規劃起,因為簡直沒有方向感,所以也就不規劃了。
一年多以後等你退伍,台北會有什麼不同嗎?還有你(或是我)會有什麼不同嗎?
等到那時候回首這一年多前的感覺又會是怎樣呢?
不知不覺的在每個日子裡生存著,感覺好像很慢,卻又述地飛逝,人生果然像是個五光十色的萬花筒,令人目不暇給著。
【讀書筆記】
刑法學理上常有爭論之處很大原因在於:判斷一個人行為當時的主觀心態的困難,在判斷上必須經由觀察很多其顯現於外的客觀的動作來推斷,以得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的價值判斷,否則我們無法去回溯閱讀一個人行為當時的心理到底是在想什麼?
讀法律的人都知道,條文本身的設計經常不見得精美。換言之,也就是條文文字本身邏輯有矛盾!以刑法第14條來說,「預見其能發生」的意思是,就某一事實的發生認為有可能性;「確信其不發生」的意思是,就這個事實的發生認為沒有可能性。但是邏輯上不可能的是,認為它有可能性,而同時又認為它沒有可能性。就好像我們不可能同時認為一個同學的數學成績是及格的,又是不及格的。但是立法者或有疏露之處,但實務、學界對於一個條文的定性爭議確總是存在分歧意見,而且是必然現象。每個人以不同的角度去審度某段文句、甚或小至標點符號的存在是否有其空間,對於原始的立法文句褒貶不一。
我也在回溯閱讀,到底是什麼使我對你的感覺變得特殊?
過去不經意寫下的文字成為線索「將對你的思念一片一片拼湊起來。。」?我在想什麼??
又從何時我對你的思念從朋友變質掉了?我感到很恐慌。。也很不安。。。
學長說的這是種鏡花水月的假象,說不定一段時間後就消失了,像什麼也沒發收生過。。你不會知道我注意過你,不會知道我為了你的從軍離別哭泣過,然後我們還是朋友。。像過去的日子一樣。
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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