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 婚 服 務 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總統令制訂公布全文二十六條
第 一 條 老婆洗澡時要量好水溫,抓癢擦背;
不得有貪圖 淫欲之行為。
第 二 條 老婆血拼時要勇於付款,多所鼓勵;
不得有不情 不願之行為。
第 三 條 老婆上菜時要讚不絕口,多吃幾碗;
不得有偏食 挑菜之行為。
第 四 條 老婆睡覺時要炎夏扇風,寒冬暖被;
不得有打呼 搶被之行為。
第 五 條 老婆給錢時要含淚感激,省吃儉用;
不得有奢侈 浪費之行為。
第 六 條 老婆無聊時要搏命演出,彩衣娛妻;
不得有毫無 所謂之行為。
第 七 條 老婆訓誡時要兩手貼緊,立正站好;
不得有心不 在焉之行為。
第 八 條 老婆犯錯時要引咎自責,自攬黑鍋;
不得有連累 老婆之行為。
第 九 條 老婆哀傷時要椎心泣血,悲痛欲絕;
不得有面露 微笑之行為。
第 十 條 老婆晚歸時要耐心等候,歡顏以對;
不得有大發 雷霆之行為。
第 十一 條 老婆不在時要朝思暮想,守身如玉;
不得有偷雞 摸狗之行為。
第 十二 條 老婆高興時要張燈結綵,大肆慶祝;
不得有潑灑 冷水之行為。
第 十三 條 老婆失眠時要徹夜陪伴,幫忙數羊;
不得有夢見 周公之行為。
第 十四 條 老婆敷臉時要提供方法,以身試法;
不得有哈哈 大笑之行為。
第 十五 條 老婆唱歌時要如沐春風,讚嘆不已;
不得有忍笑 不禁之行為。
第 十六 條 老婆生氣時要跪地求饒,懇求開恩;
不得有不理 不睬之行為。
第 十七 條 老婆打我時要任其蹂躪,謝主隆恩;
不得有還手 瞪眼之行為。
第 十八 條 老婆考試時要幫忙讀書,圈畫重點;
不得有事不 關己之行為。
第 十九 條 老婆演講時要不時點頭,深表贊同;
不得有順口 反駁之行為。
第 二十 條 老婆審問時要發誓賭咒,以表忠誠;
不得有漫不 經心之行為。
第 二十一 條 老婆開車時要溫言教導,釋其緊張;
不得有增其 繁擾之行為。
第 二十二 條 老婆親親時要熱情有勁,賣力求好,
不得有口齒 不分之行為。
第 二十三 條 老婆痛痛時要勤買葡萄,按時熱敷;
不得有任其疼痛之行為。
第 二十四 條 老婆臨幸時要予取予求,持之以恆;
不得有力不從心之行為。
第 二十五 條 老婆不要時要淚往肚流,自行解決;
不得有金錢買賣之行為。
第 二十六 條 以上條文若與憲法抵觸者,
中華民國憲法視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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