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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18:23:44| 人氣6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受人敬愛敬重的行政院EPA環保署副署長 葉欣誠副署長 環境教育講的最好&最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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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敬愛敬重的行政院EPA環保署副署長 葉欣誠副署長 環境教育講的最好&最有內容












































什麼是環境教育

環境基本法第2條第1項對「環境」的定義,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而環境教育範圍包含各級學校或社教機構的環境教育、戶外環境教育、環境傳播、企業環境訓練,社群共同環境學習等。
資料來源:FAQ, 本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

目錄
環境教育法立法源起
環境教育的對象及影響
環境教育基金
環境教育相關新聞
本署環境教育相關研究成果
環境教育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相關連結

環境教育法立法源起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及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上述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使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環境教育法於九十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
資料來源: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總說明, 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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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的對象及影響

因環境議題往往涉及大範圍的公共事務,因此環境教育之對象除國民外,也包括全國或地方的各類團體、事業與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資料來源:環境教育法總說明, 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我國環境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並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資料來源:本署2010.5.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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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基金

為推動環境教育,特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環境教育基金。

基金來源:

  1. 自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2. 自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3. 基金孳息。
  4. 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5. 其他收入。

========


只有 受人 敬愛敬重的 行政院 EPA 環保署 副署長 : 葉欣誠 副署長 Dr. S. C. Yeh 講的"環教"講的最好&最有內容


http://www.docin.com/p-69223627.html


葉欣誠 副署長 (葉老師):真善美 .智仁勇. 和藹可親 .親切待

人.愛台愛國. 綠環永續. 氣質出眾. 赤子之心. 稀有動物. 不可

多得. 博學多聞. 演講精闢. 處事圓融. 實事求是. 替人著想.

樂施環教. 優點多多. 優良教師. 熱心救地球優秀人士之一. 熱

忱環保. 四處大力推廣. 不辭辛勞. 低調不居功. 努力不懈. 關

懷大地. 和善助人⋯⋯更多 




我最喜歡 THEY 說 欣誠 大人 的一句話 IS : 在環境教育領域發展,設法將科學、

管理與教育進行對社會最有貢獻的

結合 (那女生溫柔的旁白超好聽, 我很愛聽.)

http://www.docin.com/p-486634113.html


首頁 > 作者介紹 > 葉欣誠
葉欣誠


葉 欣誠 副署長 (葉老師):真善美 .智仁勇. 和藹可親 .親切待人.愛台愛國. 綠環永續. 氣質出眾. 赤子之心. 稀有動物. 不可多得. 博學多聞. 演講精闢. 處事圓融. 實事求是. 替人著想. 樂施環教. 優點多多. 優良教師. 熱心救地球優秀人士之一. 熱忱環保. 四處大力推廣. 不辭辛勞. 低調不居功. 努力不懈. 關懷大地. 和善助人. 體貼民意. 關注環教. 珍愛地球 ...........



綠島大象和李夢發Afa先生最感謝恩重如山的恩人 : 環保署政務副署長 :葉欣誠副署長 (環保大使 :葉欣誠老師). 



真、善、美 , 智、仁、勇的環保署葉欣誠副署長叶欣诚&台灣之光 /抗暖化關鍵報告台灣面對暖化新世界的6大核心關鍵葉博士


Some one write on net :
不錯看的葉欣誠教授 ( writer 發表於 2010-12-24 ) :
最近有時會在國x大會節目裡看到這位教授談論氣候變遷的事情,
覺得他不論是專注聽著其他來賓發表或是自己發言, 都有中年熟男的魅力且長得不錯~~~

葉欣誠

作者簡介:

在環境領域中,從「最硬的」到「最軟的」均有涉獵。大學部讀的是土木工程,學習工程基礎學科與思維;碩士班讀的是環境工程,以理化處理與微生物學為研究工具;到美國後轉往環境規劃與管理領域,使用經濟學與數學作為研究工具。 



近年來,在環境教育領域發展,設法將科學、管理與教育進行對社會最有貢獻的結合。水資源與全球暖化是最近的主要研究項目,尤其在全球暖化領域,是少數能夠將學理、問題點、國際趨勢、台灣現況與個人行動,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說明清楚的新一代學者。

在擔任教職後,更不斷持續投入民間團體活動,經常四處演講,宣揚環境保護的理念。過去數年以來,光是與全球暖化相關的演講,已經超過上百場,聽眾涵蓋國中小、大學的老師與學生、公務人員訓練、宗教團體與寺廟、大型與中小型企業主管與員工等。
現職: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

學歷:
美國康乃爾大學水資源及環境系統工程博士
經歷:

國 立暨南國際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助理教授、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環境規劃與管理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亞太新經濟學會理事、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中 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出版「變遷中的福爾摩沙」1998, 2002, 2004共同作者、天下出版「永續台灣2011」執行編輯、天下出版「綠色藍圖」作者群。

證照:
獲獎榮譽:「一人減一噸 還我Cool地球!」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獲2005年福特環保獎首獎。
著作:
抗暖化關鍵報告》(新自然主義)
地球暖化,怎麼辦?》(新自然主義)


bot



環保署 葉欣誠副署長

壹、學歷:
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土木與環境工程(水資源與環境系統)博士(81~85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碩士(79~81年)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72~76年)
 
貳、個人簡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98~101年)兼所長(99~101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兼所長(95~98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90~93年)、教授(93~95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助理教授(86~90年)兼課外活動組組長(88~90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86~87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85~86年)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100~101年)
國家環境教育認證委員會委員(100~101年)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理事長(95~97年)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99~101年)
 
參、研究專長
環境教育
環境工程
環境規劃與管理
環境系統分析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
永續發展評量與指標
環境經濟學
防災教育
綠色大學
 

台灣2050年零碳與再生能源100%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全民論壇
518公民咖啡館活動之意見整理
Public forum for a carbon-free and 100% renewable energy 2050




  • 葉欣誠-WMV-7.wmv.影音播放葉欣誠-WMV-7.wmv
  • 葉欣誠 Wmv 7.wmv.影音播放葉欣誠 Wmv 7.wmv
  • 葉欣誠環保署副署長答覆環境教育如何檢驗成果 ....影音播放葉欣誠環保署副署長答覆環境教育如何檢驗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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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政務  副署長:   葉欣誠 副署長  的  簡報精闢的內容 大方公開 在網路上 :

    EP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葉欣誠 副署長
    Shin-Cheng Yeh, Deputy Minister, EPA

    ***   葉欣誠 教授 的  簡報內容 : (請點入彩色的簡報看文 更棒.)

     專題演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葉欣誠副署長
    Keynote Speech Ⅱ, Dr. Shin-Cheng Yeh, Deputy Minist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

    基金之用途:

    1.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
      • 辦理環境講習。
      •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 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 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 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 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 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 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 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 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2. 管理及總務支出。

    資料來源: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署環保專案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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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相關新聞

    時間2011年6月
    內容總統、行政院長的第一堂環境教育課程

    建國百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一個深具歷史意義的環境節日,今天也是臺灣環境教育法第一天上路施行的日子,環保署沈署長特別結合民間團體,並邀請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吳敦義院長、新北市朱立倫市長及教育部吳財順次長等,齊聚新北市五股溼地自然教育中心參加「環教上路有我、有你-6月5日環教法上路」宣導活動,馬總統等更聆聽專家學者講授之「環境生態學」、「臺灣環境變遷訴說」及「臺灣百年環境有你」影片觀賞等環境教育課程1小時。
    資料來源:本署2011.6.5新聞稿


    時間2010年5月
    內容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 開創我國環保新紀元

    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推動的國家,也是在馬總統就任二週年時,其中一項環保政見予以落實,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別具意義。

    我國環境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並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資料來源:本署2010.5.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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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環境教育相關研究成果

    請點選 這裏 查詢本署與環境教育有關之研究成果。
    資料來源:本署環保專案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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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99.06.05.制定)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100.06.03.訂定)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9.12.23.訂定)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100.06.02.訂定)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100.06.02.訂定)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8&lname=0060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99.10.05.訂定)
    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99.12.22.訂定)
    資料來源:本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回頁首]



    共有 26 筆,1/1 頁

    特定法條查詢:
    【法規類別】18環境教育
    【法規名稱】0010環境教育法(99.06.05.制定)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7311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二十六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
    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
    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
            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
            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
            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
                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第  四  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
    校。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
    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第  八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
            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
            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
            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
            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保護基金,指除前項環境教育基金外,中央及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其中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非營業基金為限。
        第二項環境教育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及
    運用。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項之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
    定之。
    相關解釋相關子法
    第  九  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
    育人員之認證。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
    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
    、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
    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
    證,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子法
    第 十一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
    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相關子法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
    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
    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
    )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兼辦。

    第 十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
    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第 十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
    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
    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其資格、認
    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
    第 十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
    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第 十六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
    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
    境教育。

    第 十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
    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
        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
    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
    第 十八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
    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
    取得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第 十九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
    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
    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
    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
    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相關解釋相關子法
    第 二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
    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相關子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
    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
    推展環境教育。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
    (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
    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
    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
            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
            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相關解釋相關子法
    第二十四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
    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
    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
    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
    為止。
    相關解釋相關子法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由下列連結可下載Word檔或PDF檔




     
    環境教育相關連結

    [回頁首] 
    http://www.epa.gov.tw/QuickFind/Q47.htm

    提醒您:本網頁資料係彙整本署與「環境教育」有關之網頁資料,所有資料以各網站公布為主。


    ====


    EPA 台環保副署長氣候議會演講 行銷台灣

    環保署8日表示,副署長葉欣誠(圖)7日應歐洲與發展 中國家議員組成的氣候議會邀請,擔任開幕致詞嘉賓, 介紹台灣綠能科技成果。 (環保署提供)
    【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台灣環保署今天說,副署長葉欣誠7日應歐洲與發展中國家議員組成的氣候議會邀請,擔任開幕致詞嘉賓,介紹台灣綠能科技成果。

    第18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18)11月26日至12月7日在卡達舉行,台灣代表團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葉欣誠率團前往。

    在 COP18正式會期最後一天,代表團把握機會,持續於卡達杜哈與世界各國交流。葉欣誠7日應氣候議會(Climate Parliament)之邀,以「台灣因應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需求之能源科技與政策(Energy Technologies and Policies for both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of Climate Change in Taiwan)」為題,在氣候議會年度聚會上擔任開幕致詞嘉賓。

    環保署說明,氣候議會是由歐洲與許多發展中國家議會議員協力籌設的跨國組織,長期致力推動因應氣候變遷南北合作,目前由知名的英國籍歐洲議員葛蘭姆華森(Sir Graham Watson)擔任主席。

    葉欣誠在專題演講中說,台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國家政策方向與架構,因應氣候變遷的科技發展現況,說明成熟技術與具潛力技術的個別發展規劃。

    葉欣誠指出,台灣在太陽光電產業上卓越表現,同時介紹台灣工研院在投入具高度經濟效益綠能科技上的努力;此外,也說明台灣在減緩與調適政策願景、推動策略與方案。

    環保署指出,氣候議會年度聚會的開幕式歷時1.5小時,討論熱烈,且接續的歡迎晚宴中,與會議員對台灣當前發展與科技感到高度興趣;坦尚尼亞、辛巴威、黎巴嫩等國議員也具體探詢與台灣推動合作的可能,讓這次開幕演講,充分發揮行銷台灣的價值。

    ========

    環保署 葉欣誠副署長

    壹、學歷:
    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土木與環境工程(水資源與環境系統)博士(81~85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碩士(79~81年)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72~76年)
     
    貳、個人簡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98~101年)兼所長(99~101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兼所長(95~98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90~93年)、教授(93~95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助理教授(86~90年)兼課外活動組組長(88~90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86~87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85~86年)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100~101年)
    國家環境教育認證委員會委員(100~101年)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理事長(95~97年)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99~101年)
     
    參、研究專長
    環境教育
    環境工程
    環境規劃與管理
    環境系統分析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
    永續發展評量與指標
    環境經濟學
    防災教育
    綠色大學
     

    台灣2050年零碳與再生能源100%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全民論壇
    518公民咖啡館活動之意見整理
    Public forum for a carbon-free and 100% renewable energy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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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政務  副署長:   葉欣誠 副署長  的  簡報精闢的內容 大方公開 在網路上 :

    EP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葉欣誠 副署長
    Shin-Cheng Yeh, Deputy Minister, EPA

    ***   葉欣誠 教授 的  簡報內容 : (請點入彩色的簡報看文 更棒.)

     專題演講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葉欣誠副署長
    Keynote Speech Ⅱ, Dr. Shin-Cheng Yeh, Deputy Minist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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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2050年零碳與再生能源100%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全民論壇
    518公民咖啡館活動之意見整理
    Public forum for a carbon-free and 100% renewable energy 2050Outline


    活動背景
    世界(公民)咖啡館的目的與假設
    活動前後之意見調查與彙整


    主要發現
    2IEA:全球氣溫恐升目標2倍
    • IEA(國際能源總署)發布的「重劃能源與氣候地
    圖」(Redrawing the Energy-Climate Map)報
    告顯示:「我們目前的道路可能導致全球氣溫上
    升攝氏3.6度到5.3度之間」。



    • 我們必須做的四件事情:
    – 提高建築物、工業與運輸的能源使用效率;
    – 限制興建及使用效率低落的發電廠;
    – 甲烷排放減半;
    – 局部取消化石燃料的補貼


    3
    法新社,2013/6/10大氣二氧化碳濃度突破400 ppm!


    4
    May 9th, 2013大眾心理:魚與熊掌理當兼得
    • 世界性的大眾心理:面對能源與用電議題
    ,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 能源供應穩定、不停電
    – 能源便宜,電價低廉
    – 能源低碳,多使用再生能源
    – 能源風險低,儘可能少用核電


    5
    多目標決策:目標相互競爭、總體資源有限邀請公民與專家、政府人員共商
    長期能源政策的基本假設
    • 大家均同意減碳
    • 大家均希望提昇再生能源比例(降低對化
    石能源的依賴)
    • 我國未來能源結構需有全盤規劃圖像,但
    多數人不清楚
    • 能源乃一具取捨特性的決策過程,必須考
    量諸多因素
    – 能源安全、價格、減碳、鋪設布建難度、公共
    安全與其他


    6決策規劃過程
    • 訂定目標
    • 列出限制條件
    • 釐清可能情境與背後之參數設定

    7
    變數公眾參與
    • 在第一階段即納入不同的權益相關者群體
    ,進行議題界定
    • 尋找處理這些議題的可能方法
    • 依據社會共識與能量進行決策


    8世界(公民)咖啡館的原理與目的
    • 公眾直接溝通意見
    • 不同身份與背景者相互瞭解其他人觀點,
    學習聆聽與反思
    • 透過集體努力,最有效率地達成(初步)
    共識(但不勉強)


    • 找出針對特定議題的關鍵資訊

    9透過公民咖啡館蒐集與整理意見


    10
    前測 後測
    統計分析:
    意見差異
    30桌之討論議題
    背後之預設主要爭議點
    爭議點相關之參數設定
    30桌之討論議題
    背後之新發現主要爭議點
    新爭議點相關之參數設定



    世界咖啡館論壇
    議題分析:
    主要觀點
    主要爭議點
    主要參數設定意見分類
    • 與決策相關之意見
    – 與願景相關
    • 基本典範差異
    – 與願景無關
    • 基本假設差異
    • 與決策無關之意見
    – 與願景相關
    – 與願景無關


    11前後測問卷設計與施測
    • 前後測問卷設計
    – 依據30桌主題歸納設計出20題
    – 針對每一題,詢問「重要性」與「熟悉度」
    – 在第一回合討論前,請所有參與者填寫問卷
    – 在第三回合討論後,在請所有參與者填寫問卷
    • 問卷基礎統計
    – 共有327人填寫前測問卷,129人完成後測問卷
    – 95份問卷完成「成對比對」
    – 透過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界定問題類別


    12意見差異分析(介入效果分析)
    • 以重要性(importance)和熟悉度(familiarity)
    作答結果相乘所得分數做為信效度分析之
    資料值
    • 所有題目依據因素分析結果分為四大類
    – 爭議關鍵(key points to controversy) (9)
    – 背景資訊(background information for clarifying 
    controversy) (5)
    – 推動目標(political issue to climate change) (3)
    – 抉擇取捨(decision making) (2)


    1314
    題項 1.爭議關鍵 2.背景資訊 3.推動目標 4.抉擇取捨
    15. 對於再生能源補貼的相關議題 .837
    17. 各種非再生能源的成本與技術考量 .782
    14. 對於化石燃料補貼的相關議題 .761
    16. 國際燃料價格變動的情形和原因 .742
    10. 我國的電力消耗成長預期 .739
    3. 再生能源成本與財務的永續度 .674
    2. 我國目前能源結構和排碳量的關係 .632
    13. 民間與產業可接受的油價與電價波動幅度 .630


    11. 再生能源的技術發展與執行難易度 .622
    1. 氣候變遷對我國氣象、環境與安全等的衝擊 .856
    12. 自然界中能源存在和轉化的形式 .604
    7. 如何達到國家減碳目標的作法 .585
    18. 關於氣候變遷的科學知識 .510
    5. 我國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 .426
    6. 國民對於氣候變遷的風險意識 .705
    8. 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綠色經濟」 .651
    9. 我國在2050 年時(或多年之後),氣候、環境與社會發展狀況的
    預期 .617
    19. 能源的使用是一種決策 .836



    20. 能源的選擇是一種取捨 .810
    信度值 .92 .82 .77 .83
    特徵值 9.581 1.555 1.146 1.002
    解釋變異量 47.903 7.777 5.730 5.009
    累積解釋變異量(%) 47.903 55.680 61.410 66.419主要差異分析結果
    • 重要性分析
    – 前後測並無統計上的明顯差異
    • 熟悉度分析
    – 第二構面「政策制訂及推動目標」與8個題項(
    題項3、4、8、9、13、14、16與17)的前後測
    的檢定結果達顯著水準,表示參與公民咖啡館
    的活動後,參與者對相關議題之熟悉程度明顯
    增加。



    15
    公民咖啡館活動本身具有環境教育功能,能讓參與者對
    於重要議題的熟悉度增加,更有助於後續的政策討論熟悉度明顯增加的題項(題組)
    • 第二構面(政策制訂及推動目標)
    – (6)國民對於氣候變遷的風險意識
    – (8)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綠色經濟」
    – (9)我國在2050 年時(或多年之後),氣候、環境與社會發
    展狀況的預期
    • 單一題項



    – (8), (9)
    – (3)再生能源成本與財務的永續度
    – (13)民間與產業可接受的油價與電價波動幅度
    – (14)對於化石燃料補貼的相關議題
    – (16)國際燃料價格變動的情形和原因
    – (17)各種非再生能源的成本與技術考量
    16意見分析
    • 30桌之議題分別歸類為五大類別
    • 針對30桌之議題進行分析,預設五個爭議

    • 交叉分析上述五大類別與五大爭議點,提
    供分析的基礎訊息
    • 針對各類別議題進行記錄之意見分析,透
    過關鍵字與關鍵概念統計分析,逐桌歸納
    出關鍵資訊,包括爭議點、重要主張、參
    數設定等。
    17五大類別與五大預設爭議的交叉分析



    A B C D E
    釐清資訊與
    基本設定
    重點溝通與
    推動機制
    情境設想與
    關鍵爭議
    情境內涵與
    社經法制
    能源技術與
    成本分析


    1
    再生能源能否
    自給自足 2, 4 9
    16, 18, 20, 
    21 24 26, 27
    2
    再生能源能否
    快速佈建 6 9, 12 14, 15, 16, 
    19, 20, 21 23, 24 26, 29
    3
    核能是否減碳
    選項 1, 3, 4 9, 13 15, 17, 21 30
    4
    核能與再生能
    源的成本高低 1, 2, 3, 5 9, 13 15, 16, 18, 
    20 22, 23, 25 26, 27, 28, 


    30
    5
    能源需求面能
    否有效管理 1, 4 9, 10, 11, 
    12
    13, 16, 17, 
    21 22, 23, 24 29
    18意見分析原則
    • 由於第3, 4, 5類別較具有決策性與爭議點,
    優先選擇該三類別,共16個議題分析。
    • 透過交叉分析界定出與原來預設五大爭議
    點相關的訊息
    • 透過關鍵字與關鍵概念界定、統計,分析
    出其他關鍵資訊
    19第16桌「您認為2050 年再生能源100%可能嗎?或符合
    實際的最佳目標與相應的時間點應該如何設定?」分析



    20
    1. 臺灣有沒有自給自足的再生能源
    (1) 若要在 2050 年達到 100%再生能源,前提是臺灣有足夠的再生能源可以開
    發。
    (2) 若臺灣沒有完全足夠的再生能源可茲開發,那麼符合實際的最佳目標與時
    間點為何?


    2. 再生能源可以或無法快速佈建
    (1) 就算有足夠的再生能源潛力可以開發,有可能在 2050 年前佈建完畢嗎?
    (2) 若無法在 2050 年前佈建完畢,那麼符合實際的最佳目標與時間點為何?
    4. 核能及再生能源成本的高低
    (1) 再生能源的成本如果過高,就會影響到 2050 年再生能源 100%的可行性。
    (2) 以目前再生能源成本仍偏高的現實狀況來看,雖然日後預期將逐步下降,


    符合實際的再生能源比例的目標與時間點為何?
    5. 能源需求面能否有效管理


    (1)能源的需求若未能降低或控制,再生能源的供應量就不容易預估初步分析得到的關鍵爭議點
    1. 臺灣再生能源的發展是否面臨技術障礙(效率、
    儲能、穩定性等)?
    2. 臺灣的再生能源能否快速佈建?
    3. 臺灣的能源需求面能否有效管理?
    4. 臺灣實施徵收能源稅或碳稅對民生和產業是正面
    還是負面的影響?



    5. 臺灣是否俱備智慧電網、電力輸配改善與儲能系
    統的整合能力?
    6. 其餘與核能發電有關的各類爭議點
    21針對未來情境想像的意見趨勢
    2223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http://unfccc.saveoursky.org.tw/2050rpf/images/cadiis/presentation/Shin-Cheng_Ye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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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 葉欣誠副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葉欣誠 副署長
    Shin-Cheng Yeh, Deputy Minister, EPA Taiwan Geo

    壹、學歷:
    美國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土木與環境工程(水資源與環境系統)博士(81~85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碩士(79~81年)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72~76年)
     
    貳、個人簡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98~101年)兼所長(99~101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兼所長(95~98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90~93年)、教授(93~95年)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助理教授(86~90年)兼課外活動組組長(88~90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86~87年)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85~86年)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100~101年)
    國家環境教育認證委員會委員(100~101年)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理事長(95~97年)
    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99~101年)
     
    參、研究專長
    環境教育
    環境工程
    環境規劃與管理
    環境系統分析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
    永續發展評量與指標
    環境經濟學
    防災教育
    綠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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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2050年零碳與再生能源100%之可行性與必要性全民論壇
    518公民咖啡館活動之意見整理
    Public forum for a carbon-free and 100% renewable energy 2050Outline
    活動背景
    世界(公民)咖啡館的目的與假設
    活動前後之意見調查與彙整
    主要發現
    2IEA:全球氣溫恐升目標2倍
    • IEA(國際能源總署)發布的「重劃能源與氣候地
    圖」(Redrawing the Energy-Climate Map)報
    告顯示:「我們目前的道路可能導致全球氣溫上
    升攝氏3.6度到5.3度之間」。
    • 我們必須做的四件事情:
    – 提高建築物、工業與運輸的能源使用效率;
    – 限制興建及使用效率低落的發電廠;
    – 甲烷排放減半;
    – 局部取消化石燃料的補貼
    3
    法新社,2013/6/10大氣二氧化碳濃度突破400 ppm!
    4
    May 9th, 2013大眾心理:魚與熊掌理當兼得
    • 世界性的大眾心理:面對能源與用電議題
    ,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 能源供應穩定、不停電
    – 能源便宜,電價低廉
    – 能源低碳,多使用再生能源
    – 能源風險低,儘可能少用核電
    5
    多目標決策:目標相互競爭、總體資源有限邀請公民與專家、政府人員共商
    長期能源政策的基本假設
    • 大家均同意減碳
    • 大家均希望提昇再生能源比例(降低對化
    石能源的依賴)
    • 我國未來能源結構需有全盤規劃圖像,但
    多數人不清楚
    • 能源乃一具取捨特性的決策過程,必須考
    量諸多因素
    – 能源安全、價格、減碳、鋪設布建難度、公共
    安全與其他
    6決策規劃過程
    • 訂定目標
    • 列出限制條件
    • 釐清可能情境與背後之參數設定
    7
    變數公眾參與
    • 在第一階段即納入不同的權益相關者群體
    ,進行議題界定
    • 尋找處理這些議題的可能方法
    • 依據社會共識與能量進行決策
    8世界(公民)咖啡館的原理與目的
    • 公眾直接溝通意見
    • 不同身份與背景者相互瞭解其他人觀點,
    學習聆聽與反思
    • 透過集體努力,最有效率地達成(初步)
    共識(但不勉強)
    • 找出針對特定議題的關鍵資訊
    9透過公民咖啡館蒐集與整理意見
    10
    前測 後測
    統計分析:
    意見差異
    30桌之討論議題
    背後之預設主要爭議點
    爭議點相關之參數設定
    30桌之討論議題
    背後之新發現主要爭議點
    新爭議點相關之參數設定
    世界咖啡館論壇
    議題分析:
    主要觀點
    主要爭議點
    主要參數設定意見分類
    • 與決策相關之意見
    – 與願景相關
    • 基本典範差異
    – 與願景無關
    • 基本假設差異
    • 與決策無關之意見
    – 與願景相關
    – 與願景無關
    11前後測問卷設計與施測
    • 前後測問卷設計
    – 依據30桌主題歸納設計出20題
    – 針對每一題,詢問「重要性」與「熟悉度」
    – 在第一回合討論前,請所有參與者填寫問卷
    – 在第三回合討論後,在請所有參與者填寫問卷
    • 問卷基礎統計
    – 共有327人填寫前測問卷,129人完成後測問卷
    – 95份問卷完成「成對比對」
    – 透過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界定問題類別
    12意見差異分析(介入效果分析)
    • 以重要性(importance)和熟悉度(familiarity)
    作答結果相乘所得分數做為信效度分析之
    資料值
    • 所有題目依據因素分析結果分為四大類
    – 爭議關鍵(key points to controversy) (9)
    – 背景資訊(background information for clarifying 
    controversy) (5)
    – 推動目標(political issue to climate change) (3)
    – 抉擇取捨(decision making) (2)
    1314
    題項 1.爭議關鍵 2.背景資訊 3.推動目標 4.抉擇取捨
    15. 對於再生能源補貼的相關議題 .837
    17. 各種非再生能源的成本與技術考量 .782
    14. 對於化石燃料補貼的相關議題 .761
    16. 國際燃料價格變動的情形和原因 .742
    10. 我國的電力消耗成長預期 .739
    3. 再生能源成本與財務的永續度 .674
    2. 我國目前能源結構和排碳量的關係 .632
    13. 民間與產業可接受的油價與電價波動幅度 .630
    11. 再生能源的技術發展與執行難易度 .622
    1. 氣候變遷對我國氣象、環境與安全等的衝擊 .856
    12. 自然界中能源存在和轉化的形式 .604
    7. 如何達到國家減碳目標的作法 .585
    18. 關於氣候變遷的科學知識 .510
    5. 我國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 .426
    6. 國民對於氣候變遷的風險意識 .705
    8. 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綠色經濟」 .651
    9. 我國在2050 年時(或多年之後),氣候、環境與社會發展狀況的
    預期 .617
    19. 能源的使用是一種決策 .836
    20. 能源的選擇是一種取捨 .810
    信度值 .92 .82 .77 .83
    特徵值 9.581 1.555 1.146 1.002
    解釋變異量 47.903 7.777 5.730 5.009
    累積解釋變異量(%) 47.903 55.680 61.410 66.419主要差異分析結果
    • 重要性分析
    – 前後測並無統計上的明顯差異
    • 熟悉度分析
    – 第二構面「政策制訂及推動目標」與8個題項(
    題項3、4、8、9、13、14、16與17)的前後測
    的檢定結果達顯著水準,表示參與公民咖啡館
    的活動後,參與者對相關議題之熟悉程度明顯
    增加。
    15
    公民咖啡館活動本身具有環境教育功能,能讓參與者對
    於重要議題的熟悉度增加,更有助於後續的政策討論熟悉度明顯增加的題項(題組)
    • 第二構面(政策制訂及推動目標)
    – (6)國民對於氣候變遷的風險意識
    – (8)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綠色經濟」
    – (9)我國在2050 年時(或多年之後),氣候、環境與社會發
    展狀況的預期
    • 單一題項
    – (8), (9)
    – (3)再生能源成本與財務的永續度
    – (13)民間與產業可接受的油價與電價波動幅度
    – (14)對於化石燃料補貼的相關議題
    – (16)國際燃料價格變動的情形和原因
    – (17)各種非再生能源的成本與技術考量
    16意見分析
    • 30桌之議題分別歸類為五大類別
    • 針對30桌之議題進行分析,預設五個爭議

    • 交叉分析上述五大類別與五大爭議點,提
    供分析的基礎訊息
    • 針對各類別議題進行記錄之意見分析,透
    過關鍵字與關鍵概念統計分析,逐桌歸納
    出關鍵資訊,包括爭議點、重要主張、參
    數設定等。
    17五大類別與五大預設爭議的交叉分析
    A B C D E
    釐清資訊與
    基本設定
    重點溝通與
    推動機制
    情境設想與
    關鍵爭議
    情境內涵與
    社經法制
    能源技術與
    成本分析
    1
    再生能源能否
    自給自足 2, 4 9
    16, 18, 20, 
    21 24 26, 27
    2
    再生能源能否
    快速佈建 6 9, 12 14, 15, 16, 
    19, 20, 21 23, 24 26, 29
    3
    核能是否減碳
    選項 1, 3, 4 9, 13 15, 17, 21 30
    4
    核能與再生能
    源的成本高低 1, 2, 3, 5 9, 13 15, 16, 18, 
    20 22, 23, 25 26, 27, 28, 
    30
    5
    能源需求面能
    否有效管理 1, 4 9, 10, 11, 
    12
    13, 16, 17, 
    21 22, 23, 24 29
    18意見分析原則
    • 由於第3, 4, 5類別較具有決策性與爭議點,
    優先選擇該三類別,共16個議題分析。
    • 透過交叉分析界定出與原來預設五大爭議
    點相關的訊息
    • 透過關鍵字與關鍵概念界定、統計,分析
    出其他關鍵資訊
    19第16桌「您認為2050 年再生能源100%可能嗎?或符合
    實際的最佳目標與相應的時間點應該如何設定?」分析
    20
    1. 臺灣有沒有自給自足的再生能源
    (1) 若要在 2050 年達到 100%再生能源,前提是臺灣有足夠的再生能源可以開
    發。
    (2) 若臺灣沒有完全足夠的再生能源可茲開發,那麼符合實際的最佳目標與時
    間點為何?
    2. 再生能源可以或無法快速佈建
    (1) 就算有足夠的再生能源潛力可以開發,有可能在 2050 年前佈建完畢嗎?
    (2) 若無法在 2050 年前佈建完畢,那麼符合實際的最佳目標與時間點為何?
    4. 核能及再生能源成本的高低
    (1) 再生能源的成本如果過高,就會影響到 2050 年再生能源 100%的可行性。
    (2) 以目前再生能源成本仍偏高的現實狀況來看,雖然日後預期將逐步下降,
    符合實際的再生能源比例的目標與時間點為何?
    5. 能源需求面能否有效管理
    (1)能源的需求若未能降低或控制,再生能源的供應量就不容易預估初步分析得到的關鍵爭議點
    1. 臺灣再生能源的發展是否面臨技術障礙(效率、
    儲能、穩定性等)?
    2. 臺灣的再生能源能否快速佈建?
    3. 臺灣的能源需求面能否有效管理?
    4. 臺灣實施徵收能源稅或碳稅對民生和產業是正面
    還是負面的影響?
    5. 臺灣是否俱備智慧電網、電力輸配改善與儲能系
    統的整合能力?
    6. 其餘與核能發電有關的各類爭議點
    21針對未來情境想像的意見趨勢
    2223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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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工程師峰會 台灣分享經驗


    7.8萬人按讚!!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E4%B8%96%E7%95%8C%E5%B7%A5%E7%A8%8B%E5%B8%AB%E5%B3%B0%E6%9C%83-%E5%8F%B0%E7%81%A3%E5%88%86%E4%BA%AB%E7%B6%93%E9%A9%97-20130913002830-260408



    中國工程師學會率隊參加世界工程組織聯盟大會,團員並受邀在世界工程師高峰會中,介紹台灣的防災和環境政策。

    2013年世界工程組織聯盟(WFEO)大會9到15日在新加坡登場,中國工程師學會率領20多位團員與會,中國工程師學會理事長陳振川和環保署副署長葉欣誠更受邀在同時舉行的世界工程師高峰會上發表專題演講。

    陳振川曾任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他於今天上午舉行的專題演講中,介紹台灣莫拉克風災後的重建狀況、風災後台灣防災、減災、重建等新的做法和觀念,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如何組成重建團隊。

    葉欣誠則在昨天的專題演講中,從環境治理的角度出發,介紹台灣從過去的經濟發展到環境保護再到環境治理,加上環境資源部將成立,葉欣誠從流域管理和氣候變遷兩個例子,分享台灣從管理到治理的經驗。

    除了陳振川和葉欣誠受邀發表專題演講,台灣共有4篇技術性論文受邀在會中發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68年贊助創立世界工程組織聯盟,組成會員包括全球90多個工程組織,今年年會期間同時舉行世界工程師高峰會,聚焦討論氣候變遷、永續發展和環境治理等議題。1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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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w ca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lay a key role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葉欣誠環保署副署長Crises and Opportunities in Environmental Study環境的危機與轉機國際研討會(七)


    https://www.peopo.org/news/108836


    A+A

     

    議題二、Environmental Opportunities

    14:40~15:00 講題:How ca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lay a key role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演講人: 葉欣誠副署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8kXouVqB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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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20 筆,1/1 頁

    特定法條查詢:

    【法規類別】18環境教育
    【法規名稱】0060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100.06.22.訂定)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00050971D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共二十條

    立法依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境教育
            之規劃及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境教育
            之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第  三  條    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符合前項各專業領域之ㄧ者,得分別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
    考試或所受訓練,向核發機關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
            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
        前項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第一項第二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
    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相關解釋
    第  五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三年或累計五
            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
            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
            ,連續三年或累計五年以上。
        三、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三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或五年內累
            計達四百小時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

    第  六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第  七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
    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
            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

    第  八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
    一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
    證。
        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倫理、
    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環境與自然保育。
        前項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

    第  九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評量合
            格。
        二、參加各級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
            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前項訓練之時數應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應包括第四條第二項之三
    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時數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
    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期滿後,應由核發機關進行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
    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
    訓練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
    限;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第  十  條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服
            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
            具體說明文件。
        六、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求申請者以展
    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

        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核發機關得要求推薦之機關(構)
    、學校、事業或團體說明其重大貢獻或績效,必要時得與被薦舉者進行訪
    談。

    第 十一 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
    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審查費
    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
    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十二 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
    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第 十三 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
    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第 十四 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發機關。
        三、核准日期、字號。
        四、環境教育人員專業領域。
        五、辦理環境教育工作之事項(行政或教學或二者兼具)。
        六、認證取得方式。
        七、有效期限。

    第 十五 條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
    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
    年。
        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參加各級主管
    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環境領域
    課程或研習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前項環境領域課程應包括六個學分;研習時數須三十小時以上。
        申請展延者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第 十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
    辦理前條第二項之課程或研習。

    第 十七 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檢送之
    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第 十八 條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
            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四、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第 十九 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由下列連結可下載Word檔或PDF檔
    1.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2.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pdf檔) 
    3.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總說明 

    =
    別】18環境教育
    【法規名稱】0040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102.01.07.修正)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00046546D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共二十條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10117762號令修正
      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
      二十條條文

    立法依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機
    構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三、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小
            時以上依法設立之法人。
    修正前原條文
    第  四  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含申請許可事項)。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
            員。
        五、預定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講師及授課章節大綱。
        六、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經營管理計畫書。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者,
    其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得自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起
    二年內依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授課講師,應具三年以上環境教育相關工作經驗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環境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職於各級環境主管機關。
        三、取得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修正前原條文
    第  五  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
    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之審查
    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六  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
    查,經審查須由申請者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
    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核發機關於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至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現勘。

    第  七  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第  八  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許可事項。
        五、核准日期、字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第  九  條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
    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千元之展延審查費;其應檢具文件及審查
    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

    第  十  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
    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十一 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之所送文件有變更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其餘文件之變更,應於變更
    後七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修正前原條文
    第 十二 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辦十日前將開辦日期及課程表
    送核發機關備查。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辦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
    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機關)備查。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
    送核發機關備查。
        前三項檢送之資料有異動者,環境教育機構應送核發機關或委託講習
    機關備查。
    修正前原條文
    第 十三 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核發機關提送前一年環境教育成果
    報告。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含工作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梯次、
    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

    第 十四 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收費基準上限應由核發機關訂定。
    修正前原條文
    第 十五 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
    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 十六 條    核發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對環境教育機構
    實施評鑑。
        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環境教
            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
            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
            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第 十七 條    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
    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第 十八 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四、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
        五、無故自行縮減課程或時數。
        六、非實際執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評鑑不合格,經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八、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完成。
        九、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授課章節大綱或
            實際經營管理,與申請認證檢送之文件不符,經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完成。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修正前原條文
    第 十九 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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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epa.gov.tw/QuickFind/Q47.htm






















    台長: CHRISTINA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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