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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14:50:32| 人氣2,32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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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37937.html

申請單位:鄉鎮市公所

國民年金已於2008年10月1日起實行

施行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依此推算一般民眾第一年每月保費1,123元,政府負擔40% (449元)、被保險人自付60% (674元)
每二年還要調高保費,第3年調高0.5%(即為7%),以後每2年調高0.5%,到最高上限12%為止。


從上面敘述就可以看出,有二種狀況要調整保費
1、從第二年起只要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5%,那計費基礎(目前為17,280元)就跟著向上調5%
2、從第三年起,就算消費者物價指數沒有上漲,每二年還是要調高計費率0.5%


國民年金可以減免其保險費有下列數種情況:

(一)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 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設籍台北市者每月每人收入不足17,425元,高雄市每月每人收入不超過16,487元。)
2.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設籍台北市者每月每人收入不足26,138元,高雄市每月每人收入不超過21,982元。)

(三)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2.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3.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四)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


其中有些要說明的:

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14,152元
高雄市10,991元
台灣省9,829元
金門、連江6,500元

97年度台灣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17,425元


簡單說:每月保險費如下

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每月0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二條第1項者每月337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二條第2項者每月505元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1項者每月0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2項者每月337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2項者每月505元自負額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每月要負擔674元自負額


保險費減免作業

一、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

二、 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勞保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勞保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勞保局辦理任何手續。

四、 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如對上述所得是否達減免標準有疑議時,建議打電話至各縣、市專線查詢

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

台北市 1999
高雄市 07-3308580
高雄縣 07-7477611分機2718


其它縣、市請自行查表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34

依規定......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什麼人是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

滿16歲,未滿65歲之國民都是有工作能力者

不含以下數種
1、25歲以下就讀公私立學校者(夜間部及空中大學,遠距教學者,算為有工作能力,請千萬不要問我,25歲以上還在讀書怎麼算。謝謝!)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小Q就要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因為她有.......)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家庭總收入怎麼算?

1、全家人口的收入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家庭人口各項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如有不計列全家人口時,應另提憑不計列之證明文件,如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提憑居留證、服兵役之證明、公費生領有公費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台長: 南國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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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莊
不好意思~我是幫我一位朋友問的,
因為對這權益比較不清楚,純想幫她,
我有位朋友現念大三,因為在很小時候因為出車禍,
造成父母雙亡,及自已極重度肢障(腳),
在孤兒院長大,她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
因為我和她有提到國民年金,她說有問過,因為父母要填收入,
只是她沒有父母不知要填什麼,所以辦不成.....
2011-03-28 22:23:12
版主回應
沒有父母 沒有收入 可以申請低收入戶津貼6000
低收入戶重殘障6000
低收入戶學費雜補助
成績夠好 還有清寒獎學金
健保全額補助
國民年金 如果沒父母 身請戶籍謄本 證明沒父母 並附上學生證明
如果學費或經濟學有困難 可以申請學產基金補助
如果需要府輔具 去鄉鎮公所申請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http://www.bosa.tcg.gov.tw/j/j1000.asp?ba_target=7
2011-03-28 22:58:58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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