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 這篇文
我還沒看懂 寫得實在很複雜
需要的人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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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之實施對象為當年度9月2日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足歲未滿6足歲之幼兒。
二、認定事項
(一)補助認定方式
1.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2. 中低收入家庭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3. 家戶年所得係以幼兒之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年總所得為計算標準:
本部先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協助提供最近財稅檔,並據以於教育部之資訊平臺註記所對應之補助額度,幼兒就學時,園所逕依資訊平臺所呈現之補助額度協助申請補助經費,家長無須提供證明文件;倘家長對於比對結果存有疑義,則須自行提供財稅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個案認審。
4. 對於免繳所得稅之軍人及教職人員,將由國防部及臺灣銀行公保部協助比對軍人及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人員資料並予以註記,並於系統中排除其補助,至於實務補助作業,倘前揭人員家戶所得符合補助標準者,得檢附家戶相關所得資料,依其實際符合級距標準補助,個案認審。
(二)相關認定事項
1. 各縣市公立幼托機構之收費基準,係以96年8月1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布之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各類幼兒收費基準或函報本部、內政部兒童局有關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收費之公文為依據,至本計畫所稱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其免費係指免學雜費及部分代辦費,惟保險費、家長會費、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不在補助之列。
2. 本計畫所指家有子女數係以當年度6月30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之子女人數為度。
伍、計畫期程
本計畫自96學年度(96年8月1日)起,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自96學年度起(96年8月1日)】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及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以上補助對象,自97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二、第二階段【自98學年度起(98年8月1日)】
(一)家有1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二)家有2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三)家有3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8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三、第三階段【自100學年度起(100年8月1日)】
(一)家有1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9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二)家有2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0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三)家有3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陸、執行策略、方法及分工
一、供應機構:
(一)第一階段:
公立幼托機構為主;私立幼托機構為輔。
(二)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
公立幼托機構及與政府合作之私立幼托機構。
二、分期執行策略:
(一)第一階段 (96學年至97學年度):
1、全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以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收費總額補助之。
2、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3、離島3縣3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以上之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就讀公立國幼班者1年最高補助5,000元,就讀私立國幼班者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第二階段(98學年至99學年度):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
1、家有1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2) 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6)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2、家有2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2) 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6)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3、家有3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2) 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6)家戶年所得超過80萬元: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三)第三階段(100學年度起):依家戶年所得及家有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
1、家有1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9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90萬元: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2、家有2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10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100萬元: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3、家有3位子女者:
(1)低收入戶: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2)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3)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2.6萬元,致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元。
(4)家戶年所得超過80萬元至110萬元以下: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者1年最高補助1.4萬元,致就讀合作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5)家戶年所得超過110萬元: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1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原幼教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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