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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09:25:55| 人氣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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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營業地址以外地點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應如何開立發票?

黃小姐來電詢問,近年縣市政府為發展地方觀光常配合節日舉辦購物或展覽活動等,營業人如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應在活動開始前,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於稅籍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未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行為,仍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銷售稅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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