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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12:39:07|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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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分居夫妻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必須符合財政部訂定之認定標準,包括(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或(二)符合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或(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該局最近受理某行政救濟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104年1月結婚登記,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2人分開申報且申報書亦未填載分居,經歸戶合併補稅,甲君主張與配偶考量工作及雙方原生家庭親屬照護等諸多因素,於婚前即約定婚後雙方仍以住居於原居住地為原則,即其與配偶係分別設籍於不同地區,惟此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並非屬分居夫妻,仍應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復查後乃予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確已處於分居狀態之夫妻致無法合併申報,但不符合上述財政部訂定之認定標準者,雖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在申報書欄位上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需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應另附申請書,由國稅局將歸戶合併後之全部應納稅額,按夫或妻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將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淑華
電話:(04)23051111轉8256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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