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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11:09:13|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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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之房屋出租人,享有每月每屋租金收入10,000元之免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推動安心社會住宅,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住宅環境,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對象,其租金收入自106年1月起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使用,其租金收入於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其房屋租金收入超過10,000元部分,可檢據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 

  該局提醒,因應住宅法的修訂,前揭扣繳憑單之申報亦有修正,扣繳單位給付符合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0,000元以內免稅規定之房屋出租人,開立扣免繳憑單租賃所得格式代號應勾選「51R-房屋」,其給付總額以扣除免稅額後之金額列報。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綜一股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60)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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