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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3 09:09:15|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贊助契約書與基金會募款話術練習--贊助節稅利益多-詹翔霖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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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助契約書與基金會募款話術練習--贊助節稅利益多-詹翔霖老師

 

麥克瘋/要曝光就不能節稅 誰來贊助經典賽?中廣新聞網2023217-參考新聞詹翔霖副教授

體育署協助運動產業發展成立營利事業捐贈專戶邁入第二年,通過核定的單位可以收受的捐款達到25.27億元,企業捐贈後也將享有租稅優惠。但是財政部嚴格把關,如果要行銷合作就不能多抵稅,使得當初推動修法的美意大打折扣,體育署表示之後會隨到隨審受理捐贈到11月底,歡迎各界踴躍響應。(陳楷報導)

 

立法院前年底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企業透過教育部的捐贈專戶捐贈特定運動隊伍或者重點運動賽事,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享有捐贈費用的150%列為支出的租稅優惠。體育署跟財政部爭取到每年30億的捐贈額度,但去年核定的可申請額度只有兩億多,今年審核通過增加到55個職業或業餘運動隊伍及比賽,額度也大幅提升到25.27億,目前收到15家企業捐贈申請仍只有一億元,相較去年光推手獎表揚的企業贊助金額就達到41億,體育署費盡心思提高的租稅優惠,成效並不明顯。

 

體育署運動產業及企劃組長劉姿君表示,「財政部希望區隔,如果要有廣告露出的對價關係,就要回到100%26條,要走262,就不能有對價關係。」換句話說,法條規範的內容其實是沒有任何回報的「捐贈」,但運產條例本意是鼓勵企業品牌跟運動賽事接軌合作創造雙贏,結果只有單純捐錢才能超額抵稅,加上企業還要先把錢匯進體育署專戶過水以後才能轉到受贈單位,曠日廢時效率不彰。

 

即將在台中開打的2023世界棒球經典賽,主辦的悍創運動行銷就把要繳給大聯盟12800萬(約400萬美金)的權利金列為受贈額度,但是創辦人胡瓏智估計只能收到一成捐贈金額,因為經典賽目前的主要贊助單位包括體育署、中信金控、台灣運彩跟台灣精品不是政府單位,就是銀行或關係人都不能捐贈。悍創另一個受贈單位PLG新竹攻城獅籃球隊也列了6000萬,倒是收到3000萬捐贈,不但佔了目前體育署收到捐贈總金額的三分之一,達成率50%也遠高於平均的4%

 

胡瓏智表示,企業贊助球隊或者賽事,最重要的是宣傳效益,如果某間盈餘5000萬的企業以所得稅20%稅率原本要繳1000萬的稅,決定捐贈經典賽2000萬後可以算3000萬支出,不過省下200萬,並非2000萬全額抵稅,又完全不能搭便車亮相露臉爭取曝光,誘因太低,對部分以集團內關係企業廣告費用支持球隊運作的大財團也毫無意義。攻城獅目前的作法是將企業贊助金額分成兩半,一半申請262列為捐贈,另一半用26條可以廣告露出,贊助100萬的企業雖然只能拿到125%的抵稅額度而不是150%全額,還是獲得價值100萬的行銷曝光。

 

運產條例從修法到通過將近三年,其實以目前一億左右的捐贈金額影響稅收極為有限,但150%的租稅優惠是全國稅制首創,站在財政部的立場當然希望維持租稅公平,免得藝文表演、文化出版、社會福利等各界都要求比照辦理,那就一發不可收拾;所以極力捍衛稅基的結果就讓運產條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如果政府真心要扶植運動產業,就不應該進三步退兩步,讓出錢組隊辦比賽的企業有感減免,才能真的帶動全民運動經濟正向發展。

 

 

壹、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贊助給本會,可有效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且可提高個人及公司社會知名度,一舉數得!

 

解析: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規定:「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對一般教育慈善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校友對母校的捐贈款項可全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項目「捐贈」項下扣除之,可有效降低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負擔。

 

例一:

設白先生,今年(民國96年)個人全年綜合所得淨額為400萬元,全年應納綜合所得稅為$944700400萬元*40%─655300),假設白先生今年捐贈50萬元給本會,則白先生今年的綜合所得稅額大幅降低為$766700[400萬元─50萬)*30%─283300],雖然白先生因捐出了50萬元,使財富減少了,但實際上。其實質財富僅減少了$322000[50萬元─(944700766700)],因為政府以稅式支出方式還給了白先生$178000,而白先生對本會的回饋金額,卻是不折不扣的新台幣50萬元。

 

例二:設王先生,今年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為40萬元,全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為$2610040萬元*13%─25900),假設王先生今年捐贈5萬元給本會,則王先生今年的綜合所得稅額大幅度降低為$21000[(40萬元─5萬元)*6],雖然王先先捐出了現金5萬元,實際上其財富僅減少了$44900[5萬元─(26100-21000)],政府以稅式支出方式還給了王先生$5100

 

換言之,個人所得稅率愈高,捐款的節稅利益就愈大,懇請各界人士踴躍慷慨解囊!

 

貳、以營利事業名義捐款,可有效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又可以實際行動回饋,既能節稅又能提升公司熱心公益形象。

解析:

根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捐失。」(對一般公益慈善團體之捐贈,以不過所得額的10%為限)

 

例如:

設林先生經營一家營利事業,今年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元,其全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249萬元(1000萬*25%─1萬),假設該營利事業今年捐贈新台幣100萬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降為224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25%─1]。換言之,該營利事業雖支付了現金100萬元,其實際所得僅減少了75萬元[100萬─(249萬─224)],差額的25萬為政府以稅式支出方式補貼林先生所經營的營利事業。(資料來源:財稅科)

贊 助 契 約 書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贊助事件經訂立本契約,茲經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願將新台幣           元贊助甲方,其贊助款項以推動本會各項業務之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  簽定本委託契約時,乙方需於七日內將贊助款項以支票或現金方式匯至本會戶頭。

第三條    甲方收到乙方贊助款項後,七日內將開立正式收據給乙方一式以茲證明,並於甲方網頁及刊物中公告,以資徵信及表示感謝之意。

第四條    本契約書壹式兩份,經雙方負責人簽名蓋章後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五條    甲方將替乙方在其所刊登酷卡、破報廣告中,加入乙方公司名稱,以及在專刊中放一頁乙方所屬公司廣告頁。

第六條:本契約之附件視同為契約之一部份,應隨同契約甲乙雙方分執行之。

第七條: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除雙方另

約定外,依民法及其它相關法令補充之。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聯絡人:               電話:

負責人:               電話: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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