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約書
立合約人 (以下稱乙方) 茲自願加入 (以下稱甲方) 之 連鎖加盟店」,遵從甲方之指導與提供之事項,經雙方協議,訂定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加盟方式
乙方自行投資加盟門市店押租金、水電裝潢、各式機器設備、生財器具、招牌(CI除外)、及管銷等一切相關費用,並依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及經營管理、行銷技巧、存貨管理等方面之經驗與技術,以及門市教育訓練、商品陳列等事宜之協助與指導,以共同經營熱哈燒炸雞、餐飲連鎖加盟店而獲得經營利潤由乙方獨享的加盟方式。
第 二 條:加盟店名稱及營業時間、營業地點
一、店名: 店代號:
乙方營業地點:
乙方如欲遷移營業地點,應於遷移前一個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如地址有變更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雙方約定於合約有效期間內,於指定之營業地點使用「 連鎖加盟店」招牌及服務標章並販賣甲方提供之商品,但乙方不得以「 連鎖加盟店」或其他語音、字型或意義近似字義為其公司或商號名稱。
三、除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每月月休不可超過四天以上,每日營業時間至少為八小時以上。
第 三 條: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1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屆時若乙方願於同店址繼續經營,則應於本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甲方,雙方並於屆滿前一個月訂定新約完成,有關履約保證金及其依續約時不再加收。
二、乙方秉持最大誠意加入甲方加盟體系,於合約有效期間確實履行應盡義務,且恪遵甲方所訂各種管理辦法、手冊或其它相關規定及經營理念與體制,以維護連鎖經營形象,提升門市利益。
三、乙方於合約期滿後不擬續約經營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 合約終止時,由乙方主動會同甲方拆除、搬運「 加盟店」招牌、圖形及與此等文字標章、圖形等相關屬於甲方所有之營業及企業識別象徵,其拆除及搬運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 四 條:名詞定義
本合約內之名詞或用語,悉依合約約定。合約未約定時則依管理辦法內所載者為準,如上開辦法亦未定義之名詞或用語,雙方發生歧義時,概依甲方之解釋為準。
第 五 條:加盟權利金
一、乙方應支付甲方加盟權利金新台幣(下同) 元 元,作為甲方代為規劃賣場配置及經營技術提供之費用,無論合約屆滿或有提前終止情事,乙方皆不得請求退還,續約不再加收。
二、乙方如開立之支票應為合約生效前七天期票,支票如遭退票,本合約視同自動解除。
第 六 條:保證金
一、乙方於簽約時應以支票或現金支付甲方 元,做為履約保証及貨款之擔保。
二、乙方開立之支票應為合約生效後七天期票,支票如遭退票,本合約視同自動解除。
三、甲乙雙方同意迄本合約期限屆滿時,甲方應於結清所有乙方應付款項後,一個月內將保證金全數退還予乙方。
第 七 條:器具費用
一、 乙方同意依甲方訂定(全新、舊品)設備清單(如附件一)計價方式收費,總價款 元如有未列工程項目或乙方追加之工程或生財器具,得經甲、乙雙方以合理之材料價格、工資及利潤加總乘以折舊計算議定之。
二、 乙方應於簽約時支付設備頭款 元,設備送達指定營業地點並由甲、乙雙方確認品項、數量、無誤乙方須再支付尾款 元,除特別規定器具及CI外,所有器具皆為乙方所有。
三、 乙方應依以約定如期付款,但乙方未依約定支付款項時,得順延開幕時間,乙方不得異議。
第 八 條:商標使用限制
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在加盟店張貼、懸掛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標章非屬「 飲連鎖加盟店」之標誌、製作物或營業象徵。
第 九 條:轉讓限制
一、乙方未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合約權益之全部或一部份轉讓與他人。
二、乙方其經營人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立即補辦變更合約手續,並依當時之加盟制度收取費用。
第 十 條:代理關係之禁止
甲乙雙方除依本合約之約定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外,乙方不得對外宣稱代表或代理甲方,或以「 連鎖加盟店」之名義與第三人為事實或法律行為。
第十一條:賣場規劃及營運配合
一、門市之規劃設計與施工由甲方人員或甲方指定之協力廠商為之,非經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門市商品之陳列及販售商品品項乙方須依照甲方規定之方式販售,不得與他人簽約或擅自更改配法或更改其產品製作方法。
第十二條:營業管理
一、乙方除應遵守甲方輔導人員之指導外,更應積極致力於維護「 連鎖加盟店」之形象,並按時提供相關營運資料予總部輔導人員,以利整體經營績效之提昇。
二、甲方為提昇乙方經營績效﹐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及座談會,乙方接獲甲方通知,須按期派員受訓及參與。
三、乙方經營加盟店所需之人力應自行聘僱並負擔其費用,有關人員甄選、聘僱、工時調配、管理、請假、排休、辭職、撫卹、薪資、勞健保、稅捐扣繳、員工福利、資遣、退休以及法令規定應遵守之仼何事項者,均應由乙方自行處理,不得要求甲方補償。
四、乙方門市營業人員應穿著甲方規定之制服,用以維持相同之企業形象。
五、乙方願配合甲方舉辦之各項行銷及商品促銷活動。如為乙方單店之需要得於活動前一週內以電話或傳真等資訊知會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始得自行舉辦任何活動,甲方不需給予任何優惠。
第十三條:商品買賣約定
一、商品管理
1. 甲方提供加盟店內之設備及未加工商品,乙方不得私自批發、轉售或為一切有償、無償之處分行為。
2. 合約期間內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最新之商品資訊及價格為其訂貨及販售之依據﹐甲乙雙方往來帳款﹐均以實際商品價格為準。
3. 乙方販售之商品(如附件二),概由甲方物流體系或甲方指定之廠商統籌供應。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廠商採購進貨,否則依違約論處。
4. 乙方認為確有販售利潤之商品,得填具建議書向甲方建議。甲方有權評估是否同意乙方之建議,甲方未決定,或甲方已為不同意之決定,乙方均不得擅自販售該商品。
二、銷售資格
乙方應取得合法之營業資格,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倘有怠忽而受處罰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如損及甲方形象及商譽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進行終止本合約。
三、訂購與配送
1. 各項商品之訂貨日及配送日得依實際需要,由甲方通知並視情況修改之。
2. 乙方須於訂貨日前一日凌晨十二點前填具規定格式之訂單經由資訊系統傳輸或傳真方式至甲方,以便甲方安排配送。
3. 逾時之訂單甲方本服務之精神盡全力,但如無法於預定時間前處理完成者,得通知乙方取消該訂單。
4. 乙方每一品項之訂貨數量須為甲方商品資訊上最小訂量之整倍數,不足最小訂量時,乙方同意由甲方逕行更改為最小訂量。
四、驗收與退貨
1. 甲方之配合直配廠商或物流廠商依照配送日將貨品送達乙方營業地點,乙方人員應當場清點驗收。甲方所交貨品,如有損壞或變質等瑕疵情事時,乙方應最遲於驗收後當日內以書面反應單通知甲方安排退貨處理。
2. 乙方得按排定日期將欲退貨之品項數量退回相關物流或廠商處理之。
五、 帳款給付方式
1. 甲方每次送貨時,乙方須交付本期訂貨貨款。
六、 訂購單之取消
乙方完成訂購手續後,須經甲方同意始可取消訂購單。
第十四條:競業禁止
一、甲方提供有關經營技術之制度、流程﹑報表及交易內容等一切資料予乙方或乙方負責人、股東及受僱人於合約期間或合約屆滿終止後一年內,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他人,若違反本約定以致損及甲方權益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於加盟店內除經營「 連鎖加盟店」之業務外,賣場內外不得兼營或部份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其他事業。
三、乙方加入甲方之加盟店後,不得於其他地點新開設其他品牌之餐飲連鎖加盟店。
四、甲方應基於尊重乙方的原則下,不得於乙方營業所方圓500公尺內,有同公司之加盟店設立,違者應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十五條:通知約定
一、任一方對他方之一切通知,應以書面為之,如以書面寄送則依下列住址為送達:
1. 甲方: ,若甲方之營業處變更時,依新處所為通知地址。
2. 乙方:以該營業地址為通知地址。
二、一方對他方之書面通知,已依約定地址付郵,而因他方拒收或其他情事致郵件退回者,視同已送達。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一、 乙方不得自行刻印「 連鎖加盟店」之印章,但經甲方同意加列所屬區域之加盟店名稱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不得從事非法之營業活動,而損害甲方之公司形象。
三、 甲方得據賣場使用情況,要求乙方針對招牌、系統色系、服務標章、燈具或具有影響整體形象之裝潢設施,進行維護裝修,乙方應盡力配合。
四、 任一方因法令、戰爭、內亂、地震、火災、洪水或任何災害及任何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合約時,對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在發生上列情事時,各當事人應採取減輕其不履行或遲延所將發生損害至最低限度之手段。
五、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於門市內、外張貼非甲方所提供之任何海報。
六、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事販售非甲方規範之營業項目外之商品。
七、 除本合約各條文約定外,未盡事宜得依加盟管理辦法、手冊或相關規定、通知等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合約終止
乙方於合約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乙方拒絕將貨款匯回甲方或其他本合約須給付之款項匯給甲方。
二、其餘乙方違反重大違約事項,經甲方書面勸導而仍不改善者,甲方有權終止合約。
第十八條:損害賠償
一、乙方違反本合約各項條款,如甲方因而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則亦是。
二、乙方若有一般違約事項,每一事項每次甲方得罰乙方五仟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乙方若有重大違約事項,每一事項每次甲方得罰乙方伍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九條:重大違約事由
一、除重大違約之約定事項外之違約事項。
二、違反店長及門市管理手冊或甲方其它相關規定或辦法屢勸不改善,經書面通知警告者。
第二十條:
如甲方惡意或蓄意倒閉,導致乙方虧損或損害,甲方應無條件賠償乙方之損失。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無故欲中途解約時,應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壹拾萬元整,甲方亦是。
第二十二條:法院管轄
凡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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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司行號):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身份證字號:
地 址:公司-
住所-
電 話:公司-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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