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級樂活照顧服務園區」-整建長照衛福據點執行策略方案及要點建議
為落實普及社區長照服務,透過推動長照 2.0 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
體系,於 109 年底至少布建 3,827 處 ABC 服務據點,並於原偏鄉、離島
地區因地制宜布建照顧管理中心照管分站,讓在地有長照服務需求家庭,
可就近獲得服務,提升長照服務之近便性。
為利長照 2.0 資源快速發展,亟須公部門資源挹注,以回應民眾多元
照顧需求,爰爭取前瞻基礎經費,於前瞻第一期至第二期(106 年 9 月至
109 年)規劃至少結合 604 處公有空間設置 ABC 據點;優先於原住民族、
離島及偏鄉地區之社區既有活動中心及衛生所(室)設置 60 處照顧管理中
心照管分站;建設 5 處以上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滿足社區民眾多
元化需求,均已達成目標。
承續前瞻基礎建設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第一期至第二期(106 年 9
月至 109 年)之基礎,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年)接續以多元連續
照顧服務體系為主軸,落實在地安老之政策目標,規劃以一國中學區布建
一日間照顧中心,均衡布建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並因應人口集中地區有
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需求,同步強化人口集中區域利用公有閒
置空間布建社區式長照資源,以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量能,積極拓展社區
式長期照顧服務,提高失能者服務使用之近便性,建構綿密照顧服務網絡
。
執行策略方案及要點建議-詹翔霖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第一期至第二期(106 年 9 月至 109 年)
1. 整建長照 ABC 據點
為避免資源過度挹注於特定地區,均衡城鄉資源發展,規劃由地方政府統籌按鄉鎮市區別盤整轄內長照需求人口數、資源布建數,優先於資源不足地區開創當地需要但尚未發展之各項長照服務項目,加速建構綿密化長照服務網絡,依各類建築物性質執行工作項目如次:
(1)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督導 15 家部屬醫療機構規劃可運用之空間,整合醫療業務及長照資源,發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2) 老人活動中心:辦理老人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增(改)建(內部設施改善及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活化社區公共建物,轉為長照服務資源。
(3) 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督導部屬老人福利機構規劃可運用之空間,整合並建置多元、多層級長照服務資源,擴展服務觸角,發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4) 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鼓勵部屬、社會及家庭署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地方縣市政府規劃布建 ABC 服務據點。
(5) 衛生所:補助地方政府進行衛生所修繕或重(擴)建,並對興建年份久遠或建物安全堪慮或須大幅擴建方可符合當地高齡者照護需求之衛生所,提供重擴建工程。
(6) 社區活動中心:督導地方政府修繕、增(改)建或新建社區活動中心,設置長照、防災等福利服務據點。
(7) 其他在地閒置空間類:督請地方政府統籌規劃、盤整轄內活化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轉型設置長照服務資源,布建轄內 ABC服務據點。
2. 照顧管理中心照管分站:
擴增照管分站,以增加服務普及性及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地區長照服務之可近性,並鼓勵創新型長照服務之開發,建置多元整合長照服務使用之通用空間,以增進民眾長照服務使用權益及安全性,促進社區型長照服務之發展。
3. 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場館:
以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為基底,落實公有空間共用之理念,建設具在地性、多功能性的整合型服務據點。機構類型可涵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多元類型,另可視社區特性導入族群共融等社區共生創新服務理念。
(二)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年)-進行中詹翔霖
1. 整建長照服務據點:
為加速布建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賡續由地方政府統籌辦理,按鄉鎮市區別盤整轄內長照需求人口數、資源布建數,優先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國中學區布建基礎上,次依縣市轄內各行政區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得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需求之行政區,持續運用社區活動中心、老人活動中心、其他在地閒置空間或土地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以修繕、新建、重建或改建方式建設在地需要社區式長照資源,活化至少 80 處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設置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機構。
2. 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場館:
以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為基底,落實公有空間共用之理念,以新建、重建或改建方式,優先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國中學區布建基礎上,次依縣市轄內各行政區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得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需求之行政區,建設具在地性、多功能性的整合型服務據點。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場館須設有日間照顧中心或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資源,另可附加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多元類型,另可視社區特性導入族群共融等社區共生創新服務理念規劃,至少建置 15 處場館。
二、執行步驟與分工
(一) 推動主體與實際執行單位:
本計畫以衛生福利部為推動主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實際執行單位,並指定單位作為統一聯絡協調窗口。
(二) 執行機制:
1. 落實地方政府辦理前置作業及橫向協調機制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盤點轄內可建置地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認建置地點所座落之國中學區,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機構,依長照需求人口特性及長照服務資源分布情形,評估規劃建置地點,並凝聚地方居民、團體共識,確認設置意願。
(2) 確實辦理先期規劃前置作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掌握規劃建設地點之相關資訊,並預先完成前置作業,包括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管理權或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工程技術可行性評估、建築、消防及公共安全法規適法性評估、財務支應規劃等事項,落實先期規劃前置作業,據以提出計畫。
2. 結合社會住宅布建日照中心及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資源 結合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109年至110年優先新建之社會住宅地點,以座落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機構國中學區之社會住宅為補助標的,透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跨單位合作,補助於社會住宅中新建日
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資源。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