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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0 10:50:36| 人氣3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北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參考範例】申請中低收入戶綜合所得暨納稅狀況查核表-創業學堂-詹翔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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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參考範例】申請中低收入戶綜合所得暨納稅狀況查核表-創業學堂-詹翔霖教授
 

新北市幸福創業微利貸款

辦理中低收入綜合所得暨納稅狀況查核申請書

收件編號:

 

 


                                                                       申請日期:1034 21

共同生活者

稱謂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足齡

出生日期

職業

每月收入

備註

申請人

簡凰津

F

2

2

3

4

5

6

7

8

1

33

700101

會計

25000

 

石諸保

F

1

2

3

4

5

6

7

8

1

37

6510 10

廚師

25000

 

簡鑽實

F

1

2

3

4

5

6

7

8

2

57

45 0808

保全

20000

 

簡芷甲

F

2

2

3

4

5

6

7

8

2

51

510920

家管

0

 

簡不稻

F

1

2

3

4

5

6

7

8

3

13

9002 02

學生

0

 

簡超漂

F

2

2

3

4

5

6

7

8

3

8

950401

0

 

簡禎珠

F

2

2

3

4

5

6

7

8

4

29

730513

服務生

25000

 

戶籍地址

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街 一段 161號

通訊地址

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街 一段 161號

申請人電話

住宅:(02)2960-3456

手機:0911-111-111

稅捐資料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年度不動產納稅資料

地價稅

 

房屋稅

 

其他

 

切結書

一、  本人(申請人)同意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向國稅局或財稅資料中心查詢本人及共同生活者所得及財產等中低收入查核相關資料,另為應需要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二、 本人填報申請中低收入綜合所得暨納稅狀況查核表,共同生活者欄填寫皆遵守以下填寫要點:

共同生活者欄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    配偶。

(二)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在學領有公費。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8.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申請人:   簡凰津                          【簽名】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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