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須知
103年9月17日公告版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及投資,輔導中小
企業及傳統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並積極誘導民間投資開發高附加價值產業,特於99年9月8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與創新研發費用補助等投資誘因,吸引企業前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
為強化產業發展政策工具之彈性與多樣性,擴大嘉惠本市中小企業及招商引
資,本府於101年10月15日修法增訂勞工薪資及房地租金等補貼項目,及明定分公司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得申請獎勵補助;另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品牌加值、促進本市產業創新群聚、提升產業之創新創業發展能量,本府再於103年6月10日修法提高研發補助金額及增訂從事品牌建立、創新育成、創業等計畫者得申請補助,期引導民間資金投入,鼓勵後起之創新者,型塑本市成為亞太創新創業基地。
一、
申請資格
依據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
(一)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二) 創業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二、
申請期限
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創業計畫書5份及電子檔。
(三) 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5份。
(四) 最近一年之「營業稅申報書」5份。
(五) 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各5份。(含國稅及地方稅各5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六)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5份。(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任職證明或薪資領取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
《備註》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創新育成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四、 計畫內容
申請人所提「創業計畫」應以技術或服務創新為核心,並具發展潛力之營運模式,且計畫內容具有可驗證指標。
近3年內參加國內外相關創業競賽、設計競賽獲獎者或取得天使投資人、創投業者投資之創業計畫,得優予考量。
五、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 本計畫期程以不超過1年6個月為原則。
(二) 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委外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房地租金及其水電費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等科目(詳參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三)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100萬元。
(四) 會計報告簽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六、 審議作業及核定
(一)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30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30日。
(二)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申請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
體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之規定,創業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創新能力、創業計畫之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創業計畫之可行性、創業計畫之預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 申請人得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包含捐款本府、投入社會公益、提供民生研發產品贈與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社會福利事業銷售商品、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提供工讀實習之機會、員工加薪分紅、對生態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學術界、公益團體、弱勢團體…等之貢獻,增列社會公益之投入、建立平台作創新成果之擴散應用或結合研究機構、公益團體、產業界、弱勢族群等推廣活動或發表會、與學術界進行交流與研究並提供創新經驗與歷程或於學校講座進行演講或其他配合本府施政需求之作為,以及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8條有關「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核予適當之獎勵及補助。
(四) 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 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作業流程如附件1。
(六) 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30日內,請依核定函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書目錄前。
(七) 對審議結果如有疑義,請洽本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625、1428),可提供專人輔導、轉介服務;另對本通知函如有不服,得自本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2樓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如有任何訴願相關疑問,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法務局或該局網站http://www.legalaffairs.taipei.gov.tw查詢。(參考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係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七、 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 第一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通知,於30日內向本局請領第一期款並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50%。(但修正計畫內容繁複者,最長得延長30日)
1. 請領申請書。
2. 領據。
3. 核准通知函1份。
4. 計畫歲出預算分配表1份。
5. 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1份。
6. 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正本或一般定期存單正本(2選1)及回覆函1份正本。
7. 膠裝版修正後計畫書一式7份。
《備註》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二) 提供擔保
1. 受補助者請領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具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經質權設定之一般定期存單(2選1),金額為第一期補助款之30%。
2. 前開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得委由第三人保證並由其向銀行提供擔保,取得合於前開所約定方式之銀行履約保證書代之,或經設定質權之一般定期存單為擔保代之,其定期存單期間及設質期間均不得少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3個月,並交付一般定期存單、質權設定回覆函、行使質權通知、質權消滅等相關設質文件。
3. 定存單設質,受補助廠商所提交之銀行回函必須載明如下文字:「本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三) 第二期請款作業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於本計畫結案報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修正後總結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下列文件申請撥款:
1.
請領申請書。
2.
領據。
3.
核准通知函1份。
4.
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1份。
5.
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正本1份。
6.
膠裝版修正後總結報告書一式5份。
《備註》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八、 經費收支處理
(一) 受補助者應設立金融機構乙存專戶並獨立設帳管理,俾利補助款撥付及核銷作業。
(二) 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內部憑證則應依會計程序辦理,並由申請人之負責人簽署。
(三)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書中各年度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其中人事費用應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其餘事項悉依本局所定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或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四) 本計畫結案後,補助款如有剩餘,應於15日內不計利息繳回本局。
(五) 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行持受補助者提供之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設定質權之一般定期存單向銀行請求付款,如本局未能取得前揭應繳回之補助款,得提交仲裁或提出訴訟。因未繳回或延遲繳回,致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受補助者全額負擔。
(六) 本計畫支出之各項憑證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與本計畫相關之文件、單據及帳冊,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
(七) 受補助者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連同原始記帳憑證,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儲存體暨處理手冊應妥為保管備查。
(八) 會計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減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議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受獎勵或補助者酌減嗣後申請獎勵及補助款,並得停止獎補助一至五年。
(九) 受補助者應於結案報告時提供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報告。
(十) 計畫經費於查核後,如本局提供之補助款占計畫經費比例超過50%(含)時,超出部分應繳回本局。
九、 報告及查核
(一) 期中報告:受補助者應依本局規定之期中查核報告時間,並於期限內將計畫執行及經費動支情形,依規定格式提交工作進度及會計報告電子檔。
(二) 結案報告:受補助者應於本計畫結案前,依規定格式提出結案報告一式5份,報請本局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於30日內提交修正後總結報告一式5份(含電子檔)及會計師簽證正本一式1份。
(三) 除期中、期末查核外,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就計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受補助者須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四)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參與創業計畫執行之成員應據實填寫工作紀錄簿,並對本計畫成果建立完整之資料管理檔案。
十、 計畫變更或終止
(一) 計畫變更: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得於符合原訂計畫目標及不增加補助款之原則下,變更計畫執行內容;並應依本計畫執行管理作業「計畫變更表」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於本計畫期間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內容,惟執行期間不得延長。
(二) 計畫終止:本計畫於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勢變遷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完成時,本局與受補助者皆得提出具體理由終止計畫。惟若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終止,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並以書面通知始生終止效力。
十一、 撤銷或廢止
(一) 受補助者經查明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情事、違反政府法令或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本局將撤銷原核准處分,已發給之補助,將追繳並加計利息;其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 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2.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3.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或本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4.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5. 請領補助款應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6.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十二、 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 本計畫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惟本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二) 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且保證無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受有損害者,應賠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
(三)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重複請領其他獎勵及補助。
(四) 申請人自遞件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五) 本局確保審議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所有審議結果均由本局正式函知申請人。
(六) 申請人不得因申請補助,誇大成果效益,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本局保證本計畫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七) 申請人所執行之計畫應符合清潔生產概念,不得有危害人體、污染環境或危害公共危險之虞者。
(八) 受獎勵及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三年內應配合事項:
1.
受獎勵及補助計畫成果效益追蹤。
2.
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會、展示會及記者會。
3.
因應本局要求,於計畫文宣加註本府形象廣宣標誌。
4.
擔任本局創業業師及產業輔導顧問。
(九) 申請人申請本自治條例之創業計畫每年度以申請1案為原則。
(十) 申請人申請獎勵及補助準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關係人交易之迴避原則。
(十一) 若申請人因糾紛或其他事由而有訴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制執行命令之情事,本局得停止補助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十三、 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如附件2)
十四、 服務窗口與專屬網站
(一) 服務窗口:
本計畫採隨時受理,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工商服務科),電話1999轉6625、1428(外縣市02-27208889轉6625、1428)。
(二) 專屬網站:
相關法令、申請書、創業計畫書格式、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www.doed.taipei.gov.tw或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專屬網站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下載使用。
附件1: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及審議作業流程
附件2: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
基本資料
|
申請人名稱:
|
統一編號
|
|
創業計畫名稱: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檢 核 項 目
|
檢核結果
|
備註
|
是
|
否
|
|
一、 申請應具資格
|
1.於本市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
□
|
□
|
|
2.創業計畫未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
□
|
□
|
|
二、 申請期限
|
申請人申請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創業費用之補助,是否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
□
|
□
|
|
三、 申請應備資料
|
1.申請書。
|
□
|
□
|
|
2.創業計畫書5份(雙面列印,不需裝訂)及電子檔。
|
□
|
□
|
|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
|
□
|
□
|
|
4.最近一年「營業稅申報書』影本5份。
|
□
|
□
|
|
5.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5份。
(含國稅及地方稅各5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
□
|
□
|
|
6.最近1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
(最近1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任職證明或薪資領取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
|
□
|
□
|
|
7.創業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影本。
|
□
|
□
|
|
《備註》
(1)於申請時先提送第1至第6項文件各1份,經本計畫專案辦公室檢核資格文件齊全後再送至產業局收發處掛文號(所載之日期係所指正式收件日)。
(2)申請人申請案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務必加蓋申請人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以視同正本。
|
□
|
□
|
|
四、 創業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
|
1.封面計畫名稱、申請人名稱、計畫期程是否正確完整,且與計畫書內容前後一致?
|
□
|
□
|
|
2.計畫申請表是否正確填寫完整? 申請補助款金額是否低於自籌款,且超過個案補助上限100萬元?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欄位是否有加蓋大小章?
|
□
|
□
|
|
3.申請人基本資料表是否正確填寫完整?
|
□
|
□
|
|
4.本計畫書摘要表與預期效益是否正確填寫完整?
|
□
|
□
|
|
5.本計畫基本資料是否敘述完整?
|
□
|
□
|
|
6.本計畫內容是否有明確說明計畫目標、申請人經營能力、計畫創新性、可行性、預期效益及對臺北市產業發展貢獻程度(含回饋方案)?
|
□
|
□
|
|
7.本計畫內是否有提出具體量化之可驗證指標
|
□
|
□
|
|
8.本計畫執行查核點之量化內容(KPI)、預定進度甘特圖及查核點說明是否對應無誤?
|
□
|
□
|
|
9.本計畫總經費預算表各科目之各項數字統計是否正確及對應無誤?
|
□
|
□
|
|
10.總經費是否符合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經費查核準則?
|
□
|
□
|
|
11.本計畫書含相關附件(限25張紙)不需膠裝,目錄頁碼是否編列正確完整?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