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
貸款信用保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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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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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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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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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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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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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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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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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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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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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是否為運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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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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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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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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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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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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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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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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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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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人
印信或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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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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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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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申貸人另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提供相關書表及附件。
2.申貸人應同意教育部體育署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之個人資料。
事業計畫書
一、申貸企業資料
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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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獨資
□有限公司 □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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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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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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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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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場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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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管理顧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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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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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行政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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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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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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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博奕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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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傳播媒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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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施營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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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運動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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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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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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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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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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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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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字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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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負責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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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是否為
運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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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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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體育校院畢業生 □教練 ( □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教練證 □全國單項協會核發之B級教練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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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 □裁判 (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裁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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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 ( □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 □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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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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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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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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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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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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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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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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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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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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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度
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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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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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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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以上 □高中職 □國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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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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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本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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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 □五年以上 □一年以上 □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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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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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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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現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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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居住 年, □自有 □租賃(月租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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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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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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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業務/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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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知悉下列情事:
一、 本企業瞭解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所載事項,並同意於核准本企業申請案後,恪守 貴基金各項規定。
二、 本企業瞭解 貴基金所核發之承諾通知書需由企業自行洽妥合適之銀行承作,且承諾通知書並非銀行同意融資的必要條件,銀行仍保有最後准駁的權利。
三、 茲同意 貴基金為辦理徵信需要,得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及金融機構等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蒐集及利用本企業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本企業資料予
貴基金。
四、 本企業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及附件均按實填列並不侵害他人之專利權、專門技術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企業蓋章 負責人蓋章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公司行號】
立切結書人:【前開公司行號負責人】
前開立切結書人為申請《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實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補助,經詳閱本要點規定,切結完全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具結人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本貸款計畫由立切結書人公司及其負責人﹝亦屬另一立切結書人﹞提出申請。
三、貸款期間應實際經營運動服務事業。
四、本貸款不得作為清償其他債務或違反本要點規定用途。
五、貸款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均屬事實,其經查證有不實情形者,未獲貸款前,同意撤銷其申請資格,不予貸放;獲貸款後,同意廢止原許可貸款,且具結人立即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六、貸款期間應保持本貸款計畫確實完整會計紀錄、憑證或相關交易資料,以供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金融機構隨時派員查閱,立切結書人不得拒絕。
此致
教育部體育署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立切結書人:【公司行號】 ﹝蓋章﹞
統一編號:
住址:
立切結書人:【前開公司行號負責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當事人同意書
(直接保證案件適用)
借款人 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茲委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以利借款人獲得金融機構之授信,取得所需之資金融通,立同意書人特與信保基金約定遵守下列條款:
一、立同意書人願詳實提供(含同意由金融機構、輔導單位、轉介單位或業務有關機構提供)與信用保證有關之證照、營運狀況、財務、信用、財產、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予信保基金,信保基金可隨時查核及自行蒐集上述資料,並同意信保基金得將上述資料建檔、處理及利用,並得將信用保證資料及上述資料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會員機構或與信保基金業務有關機構(含政府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立同意書人同意信保基金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知悉下列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之徵信、授信(審查和後續管理)、債權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及其他合於申辦業務或事項、信保基金章程所定業務或信保基金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備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蒐集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資料類別(如票據信用、債務信用、財產或所得、企業經營、財務交易、商業活動、交易情況或連絡資料…等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自申請辦理信保基金相關業務時起至雙方間權利義務均已了結後五年(法令規定保存期限較長者依其期限)。
2.地區:臺灣地區及業務所需之臺灣以外地區。
3.對象:信保基金、信保基金委託處理業務之機構及第三人、與蒐集特定目的業務有關之機構及信保基金主管機關。
4.方式:以合乎蒐集特定目的之合理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 立同意書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就其個人資料得以書面依法向信保基金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惟信保基金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製給複製本,惟信保基金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3.補充或更正,惟應為適當之釋明。
4.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因信保基金執行業務所必須、本同意書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
(五)立同意書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未提供充足且正確資料時,可能因無法進行審核或處理作業,致信保基金無法提供信用保證或相關業務服務,亦可能影響案件辦理時效。
(六)個人資料蒐集來源:立同意書人、立同意書人往來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會員機構、台灣票據交換所、稅捐單位、財稅資料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單位或轉介單位、與蒐集特定目的業務有關之機構。
此致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立同意書人: 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立同意書人: 簽章(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立同意書人: 簽章(負責人配偶)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立同意書人有擔任其他關係企業之負責人)
立同意書人: 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立同意書人: 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簽章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文件檢核表,請檢附資料並於檢核欄位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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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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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核
(請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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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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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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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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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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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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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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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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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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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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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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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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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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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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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相關運動服務產業或運動項目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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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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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人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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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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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
□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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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
□商業登記
□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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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
□商業登記 □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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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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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財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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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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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需經稅捐機關簽章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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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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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之任何一個月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需蓋公司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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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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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401或403表,需蓋有國稅局收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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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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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授信總餘額連同本案額度達30,000仟元者應檢送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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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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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款餘額連同本案額度達2億元以上,除短期週轉性融資者外,應加送涵蓋授信期間按年編製之
a.現金流量預估表 b.預估資產負債表 c.預估損益表 d.營運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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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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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增加負責人以外保證人 □無 □有,請檢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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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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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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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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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在職證明一份或財力證明文件影本(如定存單、不動產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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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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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購買設備 □無 □有,請檢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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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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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設備之憑證(合約或發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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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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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照片、圖片或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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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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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關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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