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客會企字第九二000八五0五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客會企字第0九三000五四0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客會企字第0九四00一0七0四二號令修正,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原名稱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客會企字第0九五000一七八九二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客會企字第0九七00一一一六三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客會企字第一00000一六二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客會法字第一0一000二三六九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客會產字第一0一00一一三四四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客會產字第一0一00二二0四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客會產字第一0二00一四七二二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客會產字第一0三00一七七五五號令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家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協助客家地區文化與產業相結合,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綠色休閒產業及其他地方產業,並協助傳統產業之轉型與創新,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發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地方政府及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但政黨及民營事業所屬團體除外)。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規劃設計類:
1、
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規劃與運用等計畫。
2、
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輔導培力、產業人才培育計畫及產業觀
摩研習等計畫。
3、 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畫。
(二)硬體工程類:
由地方政府規劃或依本會訂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產業設施相關計畫擬訂,以能帶動客家產業環境發展,並具公共性及客家文化性之相關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但新建之結構體工程不予補助。
(三)行銷推廣類:
有助於提升客家特色相關產業精緻度及文化性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七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 規劃設計類及行銷推廣類之補助款,本會得就計畫支出經費項目,
擇特定項目補助。
(五)相關工程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於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含租賃)、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雜項及非固定式之辦公家具、家電購置等費用。
(六)跨年度計畫經本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並得以滾動式檢討管理。
(七)硬體工程類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項下支應。
(八)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加強客庄文化產業之推廣;或計畫以擴大青年參與、青年培力為主者,優先考量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將十二份計畫書連同一份電子檔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並按以下期程提送辦理:
1、規劃設計類及行銷推廣類: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送本會;如屬臨時規劃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彙送本會。
2、硬體工程類: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原則於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彙送本會。
3、直轄市、縣(市)政府非由主辦客家業務單位申請或初審時,應會同該府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審核,非經主辦客家業務單位審核同意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具十二份書面資料及一份電子檔,連同該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送請本會審查。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六、計畫書除本會另有訂定外,其撰擬項目如下: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緣起。
(三) 計畫目標。
(四) 現況及需求分析:
1.現況:含社會經濟、人口、自然環境、產業、交通狀況、周邊既有之公共服務設施與鄰近產業環境關係。
2.面臨課題及解決策略。
3.可資連結的社會資源(包括社區民眾參與概述、結合地方文史工作團隊、農會、社區組織等)。
(五) 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含區位圖)、服務範圍、交通動線;硬體工程類計畫應另敘明面積規模,並請附周邊環境照片數張。計畫基地範圍內建物及土地,如屬其他機關所有,應檢附該管機關使用同意書(函);如屬私人所有土地,應檢附地籍圖影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機關及私人之土地同意書(函)有效期間至少為五年,惟本會得視補助額度,要求酌予延長提供公眾使用年限。
(六) 預定工作項目、進度期程、執行機關。
(七) 實施步驟與方法。
(八) 營運管理及維護計畫(硬體工程類適用)。
(九) 經費概算表。
(十) 經費來源及財務分析。
(十一) 績效量化指標:本計畫執行在客家文化推廣、就業、創業、青年參與、人才培育、產品開發或產值創造等面向上所欲達成之量化指標。
(十二) 預期效益:本計畫實施後在客家文化面、社區發展面、產業經濟面、生物多樣性、環境永續經營上所創造之質化效益與衍生之價值。
(十三) 其他:(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請加列營運狀況簡介;包括成立宗旨、發展目標、團員介紹、具會計師簽證或完稅證明之前年度財務報告、列舉三項近年來重要活動,並請說明該計畫執行團隊及人力)。
七、審查作業:
(一) 初審:
地方政府所提送之計畫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府內相關權責單位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初審作業完成後,連同初審結果彙總表、審查會議紀錄函送本會複審。
(二)複審:
1、
地方政府提送之計畫書,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民間團體提送之計畫書,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直接進行審查。
2、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或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3、
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並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三)修正及複核:
1、本會同意補助計畫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十五日內,依本會審定意見、核定補助經費總額及同意補助項目,修正計畫內容連同相關資料一式三份及電子檔案一份,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直接送請本會核備。
2、上開複核作業應於修正計畫送達後十五日內完成,並檢齊彙整案資料一式三份及完整電子檔案一份報會核備。計畫修正提送或複核作業逾期時,本會得撤銷補助計畫。
3、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逾期未修正、大幅刪減自籌經費或其他變動計畫情形,致不符預期補助效益者,本會得逕予撤銷。
(四) 硬體工程類計畫應依行政院頒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個案工程計畫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依規定辦理送審相關作業。
八、審查考量項目:
(一) 計畫內容之創新性及可行性。
(二) 對客家文化保存與創新之貢獻。
(三) 對地方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的貢獻。
(四) 對擴大青年參與客家產業之效益。
(五) 計畫內容詳實及具體程度(含相關工作細項及內容是否明確、經費編列是否務實嚴謹、辦理時程是否明確等) 。
(六) 具長期產業發展及地區永續發展遠景及規劃者。
(七) 民眾參與及共識建立的程度。
(八) 政府及社會資源運用情形。
(九) 向本會申請計畫前,訂有相關先期計畫或細部執行計畫。
(十) 提案單位以往推動社區產業發展工作之具體成效。
九、輔導與執行:
(一)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會得派員或委託專業團隊實地瞭解實施情形,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依申請計畫提報程序函送修正計畫書至本會專案核定,始得據以執行。但屬活動辦理時間、場地調整者,得於函送結案報告時敘明事由,不適用修正計畫程序規定。違反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減列補助金額、要求回復原計畫或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申請。
(三) 前款計畫變更,不得要求增加補助金額,本會並得就變更情事審酌調整修正辦理事項、計畫總經費及補助金額,超出部分由提案單位自籌辦理。
(四) 為避免發生進度嚴重落後,規劃設計或行銷推廣相關計畫,至遲應於核定補助後三個月內,完成先期企劃或委外招標作業。相關硬體工程計畫,至遲應於核定補助後四個月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逾期未完成者,除專案報請延期者外,本會得撤銷補助。
(五) 計畫如有執行進度落後及困難,受補助單位應查明原因儘速解決。進度嚴重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本會將檢討減列翌年度經費補助金額。並得將該補助經費轉於有急迫需要的其他補助計畫。
(六)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要求本會追加補助金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七) 受補助單位計畫變更與核定計畫落差甚大,後續申請時,本會得不予補助。
(八)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 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
(十) 受補助單位應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
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一) 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另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成
績、培訓報告、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之資料供核參。
(十二)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
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任何利用,並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活
動,協助補助計畫之成果展示。
(十三)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影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
會輔導或補助等相關字樣與本會會徽,未標明者,本會得撤銷或
核減其補助。
(十四)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十五) 硬體工程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之查核,查核結果之缺失及改善結果並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參
考;查核成績經列丙等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十、營運管理:
(一) 相關硬體工程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前期規劃階段將營運管理及維護計畫納入,並訂定經營管理辦法,朝財務自主、永續經營,或委託民間營運管理。
(二) 未依前款規定妥善經營或執行計畫延誤,績效無法落實者,本會除督請改善外,並得取消該受補助機關爾後補助情事。
十一、撥款方式:
(一)補助款依補助類別分別撥付:
1、規劃設計類,原則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切結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
受補助單位完成期中報告或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檢附第二期補助款收據,以及相關證明資料、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三期補助款收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硬體工程類,原則分四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三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二十):
於規劃設計完成契約權責,檢附契約書影本、第二期補助款收據,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
受補助單位完成期中報告或工程施作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時,檢附工程估驗或相關進度證明一式三份、第三期補助款收據,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
(4)第四期款(百分之二十):
計畫執行完竣或工程竣工驗收後,受補助單位檢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或工程結算證明書、經費結算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第四期補助款收據,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繳回決算剩餘款亦同。
3、行銷推廣類,原則一次撥付: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
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
果報告書、收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附直轄
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
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一
次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直轄市、縣(市)政
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
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
十二、財務管理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終止或取消其補助資格,受補助單位並應繳回全部補助款。但計畫變更經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計畫執行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實際結算數依本會最高補助比例核算補助經費少於本會核定補助金額時,該差額應一併繳還本會。
(三)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其補助款於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應依有關規定申請保留繼續支用,其保留之預算金額須函請本會備查。
(四)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其支出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依序裝訂。另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扣款部分,由受補助之民間團體依規定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檢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款,合計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
十四、有關受補助單位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事項,本會另訂定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