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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10:54:33| 人氣4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審核授課積分之佐證資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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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30-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二、審核授課積分之佐證資料規範

有關審核授課積分之佐證資料,應檢附的證明,敬請依下述說明辦理(積分登入應以當年度師資可授課單元為主,非公告之可授課單元將無法進行審核)

壹、 依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第八、本課程師資之積分認定原則如下:()提出訓練單位邀約授課佐證資料,如講師邀請函(E-MAIL或公文)或課表,依實際授課時數認列積分。

說明如下:

一、 主要佐證 (請擇一提供)

1. 開課單位講師邀請函:紙本(請用印該單位公司章)-內容須包含邀課單位、承辦人、聯絡電話、課程名稱、日期時間地點...)電子郵件-內容須包含邀課單位、承辦人、聯絡電話、課程名稱、日期時間地點...)

2.上課課表(請用印該單位公司章):內容須包含邀課單位、承辦人、聯絡電話、課程名稱、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課程大綱等)

3.招生宣傳DMEDM:內容須包含授課講師、邀課單位、承辦人、聯絡電話、課程名稱、日期時間地點...)

4.其他:若為學校內聘講師,可利用選課系統網頁截取圖檔(需含課程名稱、授課講師),或紙本公文,電子郵件邀課信件,另請檢附辦理課程系所名稱、承辦人、聯絡電話等,以玆證明。

二、 輔助佐證 (可選擇性提供)

上課照片1-2張,(辨識方式:請攝入學員、講師、投影幕內容為核心職能課程簡報為宜)

附註:

Ø         課程名稱需與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大綱之課程單元課程大綱名稱相符或能以辨識為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名稱為準。

Ø          上述主要佐證,若不易辨識或內容不全者,請提供課程簡報或上課講義,所有提供之資料僅供積分審核存查,請各位老師放心。

貳、 依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第九、如有下列情事者,本課程師資之積分減列或不予計入:()師資授課佐證資料應具體詳實,若時間與課程不明確時,將不列入積分,且須接受本案承辦單位事後電話查證。

說明如下:

1. 本課程師資所提供認列課程積分之佐證資料須敘明授課內涵、架構、目標,並符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的「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大綱」,始得認列積分。

2. 若佐證資料顯示之課程內容、架構等與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大綱內容無相關聯,雖以書面說明將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內容或精神融入專業課程中,卻未提出實際佐證資料者,該課程時數將無法認列積分。

3. 仍有疑義者,將彙整所提供之課程所證之料,呈請發展署做裁定,核定結果將由課程積分系統回覆。

4. 發展署會以佐證資料是否符合「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大綱」以及「共通核心職能教材規範與說明」,作為裁定是否認列共同核心職能課程積分標準。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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