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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0:19:31| 人氣6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1.00-加盟契約書-連鎖加盟總部-詹翔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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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0-加盟契約書-連鎖加盟總部-詹翔霖教授

 

日期: . 案『店』號: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爰乙方欲加入成為甲方之【   】連鎖體系,經雙方洽商後,雙方同意訂立本加盟合約,以資共同遵守,條款如后:

 

第一條 加盟方式:

乙方加盟甲方之方式為「特許加盟」。雙方依據契約進行商業活動,包括時間、提供的商品服務、經營技術、教育訓練、享有的商標、商號、經營Know-how、加盟權利金、各項經營費用等。

 

第二條 加盟權與商標權區域保障:

一、 甲方同意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於 縣市 區鄉鎮 路街 號經營【   】。

本營業點半徑500公尺內,甲方同意不再授權其它加盟點設立。

 

二、 乙方若欲更換營業地點,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並取得授權。

第三條 契約有效期限:

契約自中華民國 日至 日止合計    個月,契約期限屆滿雙方若未續定新契約,本約自屆滿翌日起即自動失效。

 

第四條 創業資金:

一、 乙方需繳交加盟金合計新台幣 元整予甲方。以上費用包含甲方之技術轉授與經營指導等智慧財產權費用,雙方在任何情況下終止本契約,甲方皆毋庸歸還乙方。

 

二、 乙方需簽立新台幣 ** 元整之商業本票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甲方於契約期現屆滿三年後,乙方未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競業禁止條款即以掛號方式返還乙方,倘乙方於契約期限尚未屆滿即違反契約內容致契約終止或於契約期限屆滿三年但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競業禁止條款時,乙方同意無條件支付新台幣 ** 元整之現金予甲方贖回本票。

 

三、 乙方於合約期限內每月需支付予甲方新台幣      元整之權利金。

 

四、 乙方需準備之其它資金尚有:

(1) 營業所需生財器具。

(2) 營業地點租、押金及其衍生費用。

(3) 第一次進貨貨款。

 

第五條 乙方權益:

一、 本加盟連鎖體系商標與企業識別系統之運用。

二、 區域授權保障。

三、 甲方技術轉授、開業協助與營運指導、統一行銷企劃與協助。

第六條 進貨、貨品管理、貨款結算與貨品調價:

 

一、 乙方銷售產品之原物料除【    】,需全數使用甲方提供之貨品,非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採購。

二、 甲方於收到乙方定貨訊息翌日起三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應將乙方所定貨品配送至乙方營業地點。

三、 乙方對於貨品有善盡庫存保管之責,若因保管不當造成消費者中毒、受害等事件,其損失或賠償責任由乙方自行擔負。

四、 貨品配送抵達後,乙方應將貨款依雙方約定方式支付予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支付貨款。

雙方約定貨款支付方式為:

□現金匯款 月期支票 □貨到付現 其他

五、 甲方所提供各項貨品不得高於市場行情,貨品價格之調整依各項原物料價格波動之幅度,甲方擁有調價權,惟每一單項貨品之調價次數不得高於 /年,每次之幅度務亦不得高於   %。

 

第七條 連鎖體系企業形象維護:

一、 乙方需遵從統一使用甲方規定之CIS等之相關代表物,包括但不限於:

(1) 商號 (2) 商標 (3) 標準字 (4) 企業代表圖案 (5) 標準色系

(6) 招牌形式 (7) 包裝物材 (8) 制服 (9) 名片 (10) 印章等

 

二、 乙方設備及等設施若因日久過度折舊、各種災禍損壞、自然損壞等因素有礙美觀或甲方有C

IS變更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更換,更新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三、 乙方所需之包裝物材,悉由甲方統一印製供應。

 

第八條 教育訓練:

一、 乙方必須確實學習甲方教授之餐品製作、原物料庫存方法等課程,且需經甲方考核通過後才可開業,未通過考核但亟欲營業者得由甲方指定人員至乙方營業地點協助營業與庫存事宜,其交通、住宿及薪資等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二、 甲方基於營業督導及實際業務需要,有權要求乙方配合參加日後之各項教育訓練,並得酌收相關費用。

 

第九條 營業輔導與督察:

一、 乙方必須確實依照甲方傳授之餐、飲商品製作方式、標準化作業、庫存方法等流程操作,不得擅自變更修改。

 

二、 甲方得隨時派員對乙方進行營業輔導與督察,乙方對其缺失若一再未改進,甲方有權進行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 行銷廣告事宜:

一、 甲方基於實際業務需要企劃之促銷、行銷廣告等活動,乙方需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二、 乙方若欲自辦促銷、廣告等活動,需由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為之。

 

第十一條 中途停止營業、加盟權轉讓或繼承:

一、 乙方於本契約期效內因各種因素欲停止營業或將攤車及加盟權轉讓第三人,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為之。

 

二、 乙方若於本契約期限內因意外或其他因素導致殘廢、死亡或無法繼續經營時,甲方有權逕行終止本契約,或由乙方之法定繼承人繼承其加盟權利。

 

第十二條 重大事件違約:

一、 乙方若經法院通緝或判刑確立,為維護本連鎖體系之品牌商譽,甲方有權片面終止本契約。

二、 乙方若發生破產、重整、解散、清算或遇民事假扣押、假執行及強制執行情事時,甲方視情況有權片面終止本契約。

 

第十三條 契約之終止:

一、 雙方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本契約即自動失效:

(1) 有效期限屆滿,雙方若未續定新契約。

(2) 乙方欲中途停止營業但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

(4) 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同意而擅自停止營業達十五日以上。

 

二、 乙方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之中途停止營業,甲方保留其加盟權一年,惟區域保障權不在此限。

 

三、 甲方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時,終止效力生效時間自掛號信函寄出之時即已產生,乙方接到信函與否不影響終止效力之生效。

 

四、 本契約終止後,對攸關加盟連鎖體系企業形象CIS之所有招牌、廣告物、用具與物品等,乙方須在生效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

 

第十四條 競業禁止: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於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似之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第十五條 保證人:

一、 乙方若逃匿無蹤、拒付或無力支付應付予甲方之貨款、賠償與其它款項時,保證人須負履行支付、賠償之義務。

 

二、 本契約期效內保證人欲中途退保時,乙方應先覓得新保證人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原保證人始得卸除其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 訴訟管轄

雙方因本契約而生爭議時,應先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無法協議而須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補充條款

本契約書一式四份,於律師及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    】簽署後即生效力,並由四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方:      (統一編號:     )

人:          

址:              

話:

行動電話  

 

方: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戶籍電話 ( )

營業地址

營業處電話: ( )

行動電話

 

見證人: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戶籍電話 ( )

行動電話

 

  師: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 )

行動電話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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