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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 20:03:37|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給李老師参考-詹翔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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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給李老師参考-詹翔霖教授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

101116日職訓字第1000111588號函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師資水準,促進彼此教學經驗互動交流,建立師資管理機制,以維教學品質及專業,特訂定本管理原則。

二、本核心職能課程分別為「動機職能」(Driving Competencies,簡稱DC),「行為職能」(Behavioral Competencies,簡稱BC)及「知識職能」(Knowledge Competencies,簡稱KC)三個單元。

三、本課程師資經通過每年新師資徵選後,應全程參加每年定期辦理之課程師資回流暨研習會議(以下簡稱「回流暨研習會議」)

本管理原則頒訂前已納入本資料庫師資者,每年應依規定參加本局辦理之回流暨研習會議。

四、本局每年於師資回流暨研習會議後,定期於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布更新本資料庫師資名單及可授課單元,並得委託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業務工作計畫執行單位發給回流暨研習會議授課時數證明。

五、參加回流暨研習會議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已取得動機職能、行為職能及知識職能授課資格之師資,參加當年度回流暨研習會議任一梯次之綜合交流課程者,即可取得原可授課單元之資格,並納入資料庫。

(二)已取得動機職能、行為職能及知識職能三項單元其中一個單元之師資,全程參加當年度任一梯次回流暨研習會議分組課程後,得新增取得另一原未具備之職能單元授課資格,並納入資料庫。

(三)當年度徵選之新師資,全程參加任一梯次之回流暨研習會議,始取得其中一職能單元之授課資格,並納入資料庫。

參加回流暨研習會議人員應親自簽到退,以為出席之證明。

六、為促進師資群之參與及分享交流,及作為參與次年度回流暨研習會議資格之評量依據,建立本課程之參與積分管理制度

年度參與總積分計算期間及最低積分標準如下:

(一)前一年度(含)已納入本資料庫之師資,其自當年度一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參與總積分累計未達三千五百分,次年度不得參加回流暨研習會議

(二)當年度始納入本資料庫之師資者,自本局核定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參與總積分累計未達一千六百分,次年度不得參加回流暨研習會議。

七、本課程師資之積分計算項目如下:

(一)師資分享貢獻:提供本課程產業補充教材,並於網站公開分享。

1.上傳教材:指提供一篇自撰教材(經核定)分享,提供者加計三百分。本項教材不得違背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轉載他人資料者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計分。

2.教材下載:被下載教材之提供者,其每篇教材加計五十分,以鼓勵師資多分享交流。

(二)師資授課推廣:接受訓練單位、職訓機構、學校或企業等單位邀請擔任課程師資分享推廣本課程,其每授課一小時以一百分計算。

(三)師資互動貢獻:

1.參加各地區自發性以本課程為主軸之讀書會或社群活動,成員至少應有十人以上師資,且每次聚會研討應達六成以上成員出席。但特殊因素並報經該區召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鼓勵師資出席社群或讀書會,每次加計一百分。聚會擔任課程經驗分享者,每次另加計三百分。

3.擔任本課程年度產業補充教材編輯小組;教材編輯召集委員:加計一千五百分、教材編輯委員:加計一千分、教材編輯成員:年度加計五百分。

4.參與本局召開之本課程相關會議者,每次會議加計五百分。

5.擔任本局召開之本課程相關會議之示範或分享師資者,每次加計三百分。

(四)其他特殊事蹟符合前三款積分項目,得由本局專案認定計分項目及分數。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加累計,分別統計每一位師資之年度貢獻總積分。

八、本課程師資之積分認定原則如下:

(一)教材上傳及下載須經由本課程計畫網站分享平台,始得認列積分。

(二)提出訓練單位邀約授課佐證資料,如講師邀請函(或E-mail或公文)或課表,依實際授課時數認列積分。

(三)師資互動貢獻項目所列之讀書會組成條件,應於辦理本課程研討時,採事前向本局承辦單位報備,事後提出出席簽到表與活動照片以及研討摘要紀錄,始認列積分。

(四)年度擔任本課程產業補充教材編輯小組成員,須經本局核定後認列積分。

(五)參加本局召開會議者,依實際出席簽到認列積分。

(六)參加本局召開會議者,依實際擔任示範或分享情形認列積分

九、如有下列情事者,本課程師資之積分減列或不予計入:

(一)分享教材經發現不宜分享時,通報本局確認後,自課程產業補充教材分享平台下架,並自動減列原已認列之積分。

(二)各地讀書會應於成立後主動向本案承辦單位,提供師資成員姓名,俾利積分認定,惟未提供讀書會成員相關資料,不列入積分計算。

(三)師資授課佐證資料應具體詳實,若時間與課程不明確時,將不列入積分,且需接受本案承辦單位事後電話查證。

十、本資料庫師資得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得接受本局推動之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之執行單位聘任為本課程講師。

(二)取得及使用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已開發並授權公開之教案及教材資料。

十一、本課程師資經本局查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資料庫除名:

(一)未依第五點規定完成回流暨研習會議。

(二)由他人代為出席回流暨研習會議,或提供不實資料影響積分,經查證屬實。

(三)個人涉及司法案件遭判刑確定。

(四)其他個人行為情節重大,影響本局聲譽。)

本資料庫師資有義務協助本局推廣本課程、開發本課程教案與教材、及參加本局辦理本課程之相關活動。

十二、本管理原則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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